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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管理办法(EB-HW-A005)
2025-09-30 23:25:27 责编:小OO
文档

制定日期: 2006.09.20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EB-HW-A005

实施日期: 2006.09.26

版次:A0

页次:1/5

修 订 记 录 表

项次修订日期页次修订内容最新版次修订者
核准部门主管签办人严晓辉
会 签 单 位

生计部

技术部

仪电部

设备部

冷轧厂

镀制厂

裁切厂

制定日期: 2006.09.20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EB-HW-A005

实施日期: 2006.09.26

版次: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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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能得到正确的工作场所内有害及危险物信息,以便适时、有效的采取预防对策及推动事故防止措施。

1.2 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化学危险品之管理。

1.3 名词解释:

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1.4 制、修、废:

本程序之制定、修订、废止需经管理层审议通过,呈生产副总核决后实施。

1.5 管理权责:

 1.5.1 文件制、修、废之责任单位:厂务课。

1.5.2 文件编号、送审之责任单位:厂务课。

1.5.3 文件登记、分发之责任单位:总经理室。

制定日期: 2006.09.20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EB-HW-A005

实施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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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 业 规 范

2.1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将化学危险品分为易燃气体(如:天然气、氢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氮、压缩空气)、易燃液体(如:溶剂)、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及毒害品(如:铬酸)、腐蚀品(盐酸、硫酸)五类,并按储存、运输、使用做出安全作业要求。

2.2 储存安全作业规范

2.2.1 一般储存安全要求

2.2.1.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2.1.2 贮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并注意通风设备的防护措施;

2.2.1.3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2.1.4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2.2.1.5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危险化学品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2.2 易燃气体储存安全要求

2.2.2.1 贮存易燃气体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2.2.2.2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2.2.2.3 易燃气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2.2.2.4 储存于按专业规范设计的仓库内,仓内要求通风阴凉。

2.2.2.5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2.2.2.6 仓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热层。

2.2.2.7 防止阳光直射。远离火种、热源。

2.2.2.8 应与碱类、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混运,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2.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安全要求

2.2.3.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

隔离贮存;

2.2.3.2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3.3 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2.2.3.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操作时必须注意其压力范围,不得超压操作。

2.2.4 易燃液体储存安全要求

2.2.4.1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

2.2.4.2 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2.2.4.3 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2.2.4.4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2.2.5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及毒害品储存安全要求

2.2.5.1 储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

2.2.5.2 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

2.2.5.3 应与易燃或可燃物、还原剂、酸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

制定日期: 2006.09.20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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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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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做好化学品的标示。

2.2.6 腐蚀品储存安全要求

2.2.6.1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2.2.6.2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

2.2.6.3 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2.2.6.4 应与碱类、金属粉末、易燃或可燃物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

2.3 运输安全作业规范

2.3.1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3.2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3.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2.3.4 用天、叉车搬运吊运化危品必须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保证化危品在运输中的安全。

2.4 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1 一般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1.1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物质安全资

料表(MSDS)。

2.4.1.2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2.4.1.3 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2.4.1.4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2.4.1.5 应对盛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2.4.2 易燃气体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2.1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大量泄露的情况下,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

面具(半面罩)或氧气呼吸器。

2.4.2.2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2.4.2.3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工作服。

2.4.2.4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2.4.2.5 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2.4.2.6 工作现场严禁烟火及任何可能产生火花、静电的动作。

2.4.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3.1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工作服。

2.4.3.2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紧急情况下佩戴防寒用品。

2.4.4 易燃液体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4.1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

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氧气呼吸器。

制定日期: 2006.09.20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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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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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 眼睛防护:戴防护眼镜。

2.4.4.3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2.4.4.4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及任何可能产生火花、静电的动作。

2.4.5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及毒害品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5.1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大量接触其蒸汽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2.4.5.2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2.4.5.3 手防护:戴防化手套。

2.4.5.4 工作现场严禁烟火。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2.4.5.5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及毒害品接触皮肤后,应立即至应急淋浴处冲洗15分钟,通知主管,视情况送医。

2.4.6 腐蚀品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2.4.6.1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大量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氧气呼吸器。

2.4.6.2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2.4.6.3 手防护: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2.4.6.4 工作现场禁止烟火。

2.4.6.5 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

2.4.6.6 腐蚀品接触皮肤后,应立即至应急淋浴处冲洗15分钟,通知主管,视情况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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