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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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 是 □ | 否 □ | 海关代码 | ||||
|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 |||||||
| 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 是否属于跨区迁移(仅变更地址的填写) 是 □ 否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 |||||||
二、填表说明
(一)海关代码:“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选取了“是”的纳税人必须填写;
(二)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项目;
(三)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前的登记内容;
(四)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内容;
(五)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没有刻制公章的签章须签名并加盖指模;
(六)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