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 序号 | 法律法 规名称 | 文件编号 | 法律法规章节/内容摘录 | 对应的危险源 | 备注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所有危险因素 | ||
| 3 |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488号 | 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令第二十八号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所有危险因素 |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09年5月1日 | 第 城市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火灾、爆炸、泄露 |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 所有危险因素 |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 职业病 | ||
| 9 |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 劳部发(1995)322号 | 第 二 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 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0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5号)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1 |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令 第302号 |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 | 工伤保险条例 | 令第375号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3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令第34号发 |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4 |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5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劳部发[1996]266号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全部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7 |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8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 劳部发[1996]138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9 |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 劳安字(1990)1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 触电 | ||
| 20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 火灾、爆炸 | ||
| 21 |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劳安字〔1991〕23号 |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 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 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 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 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法(包 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2 |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令 第34号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3 |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 劳动部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答: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4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以(1990)9号 |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5 |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6 |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 (86)高检会 |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订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27 |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 劳安字(1991)2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 职业病 | ||
| 28 | 职业病报告办法 |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卫生部发布 | 一、 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四、 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1)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月内报出。 | 职业病 | ||
| 30 |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 所有危险因素 | ||
| 31 |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 1994年1月26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 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 职业病、中毒 | ||
| 32 | 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 | 工总经字[88]5号 | 二、班组安全生产的目标 班组生产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 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重大的人身伤亡、中毒、火灾、爆炸和设备等事故,向各类灾害事故为零进军。 | 所有危险因素 | ||
| 33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2年3月15日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 灾、爆炸、中毒 | ||
| 34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 卫防字[1987]第82号 |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 职业病 | ||
| 35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 19970101 |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 火灾、爆炸、中毒 | ||
| 3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令第344号 |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 灾、爆炸、中毒 | ||
| 37 |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 | 工总经字(1986)22号 | 六、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各级工会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普及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技知识,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技术素质。 基层工会要监督、协助行政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发现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上岗的,按违章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所有危险因素 | ||
| 38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劳安字〔19〕1号 |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 所有危险因素 | ||
| 39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令81号发布 |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0 |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第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1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9号令 |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2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 |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3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劳动部19950101 |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05年12月1日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5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1991年9月4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应 当 在 工 种、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 有 毒、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卫法监发99号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所有危险因素 | ||
| 47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 1986 |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触电、灼伤 | ||
| 48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987 |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 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 触电、灼伤 | ||
| 49 | 安全评价通则 |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 4.2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2 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1987 |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 职业病 | ||
| 51 | 工伤认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2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令第351号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人体伤害 | ||
| 52 |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 劳安字[1991]33号 |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 高空坠落、烫伤、砸伤 | ||
| 53 |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 高空坠落、烫伤、砸伤 | ||
| 54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 |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高空坠落、烫伤、砸伤 | ||
| 55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 2.统计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核算企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 劳计字[1992]74号 |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7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 国家标准局 GB41—86 |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1. 名词、术语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8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 1986年5月31日,国家标准局 GB42—86 |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 所有危险因素 | ||
| 59 |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 所有危险因素 | ||
| 60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998 |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 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 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门报告。 | 触电 | ||
| 61 |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 1987 | 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 6.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督促有关领导限期解决。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触电 | ||
| 62 |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 卫生部1999 | 第一条 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 所有危险因素 | ||
| 63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第352号 |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所有危险因素 | ||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国经贸安全【2000】1号 |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 所有危险因素 | |||
| 65 |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 泄漏、火灾、爆炸 | ||
| 66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令第73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 泄漏、火灾、爆炸 | ||
| 67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 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泄漏、火灾、爆炸 | ||
| 68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1995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人身伤害 | ||
| 69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 所有危险因素 | ||
| 70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 |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 职业病 | ||
| 71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卫生部24号令 |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 职业病 | ||
| 72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 2002 |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 | ||
| 73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卫生部第25号令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 职业病 | ||
| 7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158-2003 | 3 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见附录A和B。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职业病 | ||
| 75 |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 第41号令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 职业病 | ||
| 76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3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职业病 | ||
| 77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41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 职业病 | ||
| 78 | 安全标志 | GB24-1996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4 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 所有危险因素 | ||
| 79 | 安全色 | GB 23—2001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使用方法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消防、仓库、医院及剧场等公共场所使用的信号和标志的表面色。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安全色 safety colours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3.2 对比色 contrast colours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3.3 色域 colour gamut在色度学中,色品图上的一块面积或空间内的一个体积。这部分色品图或色空间,通常包括所有可由特殊选择配色参量而复现的色。 | 所有危险因素 | ||
| 80 |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 GB/T 2626-1992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以下简称防尘口罩)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防尘口罩。本标准不适用于环境中氧低于18%和有毒气体使用的呼吸器。3 术语3.1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self-inhalation filtertype dust respirator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尘的过滤式呼吸护具。3.2 简易防尘口罩simple dust mask吸气和呼气都通过滤料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3.3 复式防尘口罩complex dust mask配有滤尘盒和呼吸阀,吸气和呼气分离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 职业病 | ||
| 81 |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 GB20-1995 | 9.2正确选配面具9.2.1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9.2.2使用者应根据毒物种类、浓度选好滤毒罐(盒)。9.3正确佩戴使用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 职业病 | ||
| 82 | 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 GB/T6223―1997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 职业病 | ||
| 83 |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 | GB6568.1—86 | 1.1.1 屏蔽服 用均匀分布的导电材料和纤维材料等制成的服装,穿戴后使处在高电场中的 人体外表各部位形成一个等电位屏蔽面,防护人体免受高压电场及电磁波的影响。 成套屏蔽服装包括:上衣、裤子、帽子、手套、短袜、鞋子及其相应的连接 线和连接头。 | 触电 | ||
| 84 | 防静电工作服 | GB 1201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静电工作服(以下简称防静电服)的质量要求、安全性能、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穿用的耐久性防静电服。 | 触电 | ||
| 85 |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 GB4385—1995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具有防静电性能和导电性能的各类鞋。7 使用a)穿用防静电鞋、导电鞋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导电地面;b)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 h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 | 触电 | ||
| 86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GB15630-1995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 火灾、爆炸 | ||
| 87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 GB 4674-84 | 1. 引言1.1 本标准是磨削机械的基本安全法规,磨削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守。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砂轮或砂瓦进行手动、机动或自动加工的磨削机械。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带柄磨头、涂附磨具、油石和研磨膏的磨加工机械。 | 机械伤害 | ||
| 88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 GB3787—93 | 4.1 工具的管理必须包括:a.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b.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c.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d.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e.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4.2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e.操作者注意事项。4.3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 机械伤害 | ||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 GB12367-90 |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喷漆工艺及其装备、涂料贮存和输送、操作和维修等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可燃或易燃涂料和水性涂料的静电喷漆工艺及其装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1 静电喷漆 electrostatic spray painting利用电晕放电原理使雾化的溶剂型和水性涂料在高压直流电场作用下荷负电,并吸附于荷正电基底表面放电的喷漆方法3.2 静电喷漆区 working area for electrostatic spray painting静电喷漆的涂漆区即为静电喷漆区。 | 职业病、触电 | |||
| 90 | 氧气安全规程 |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 |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 火灾、爆炸 | ||
| 91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 GB/T6721-1986 | 1.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 所有危险因素 | ||
| 92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GB7258-1997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 车辆伤害 | ||
| 93 | 焊接与切割安全 | GB 9448-1999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 弧光伤害 | ||
| 94 | 弧焊变压器触电装置 | GB10235-2000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的产品型式和基本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弧焊变压器次级额定空载电压高于交流68V(峰值)和48V(有效值),主回路采用半导体功率器件或电磁接触器控制的手工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对于其它类似的装置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 3.1 防触电装置 用以降低可能由空载电压而引起触电危险的一种装置。 3.2 电压降低装置 焊接不进行时能自动降低空载电压,而在焊接时能自动使电压恢复至原值的一种防触电装置。 | 弧光伤害 | ||
| 95 | 焊接眼面防护具 | GB/T3609.1-19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眼面护具的分类、结构、规格、材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焊接工防御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或粉尘等有害因素对眼睛、面部(含颈部)伤害的护具。 | 灼伤、烫伤 | ||
| 96 | 防冲击眼护具技术要求 | GB50-86 | 防冲击眼护具是预防铁屑、泥砂、碎石等物进入眼中引起伤害的个人防护用品。一、标准防冲击眼护具包括防护眼镜,眼罩和面罩三类,各类防冲击眼护具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材料要求:(1)具有适当的强度和弹性。(2)不能用对皮肤有害的材料制作。(3)不能用纤维一类的易燃材料制作。(4)镜片应由塑胶片,粘合片或经强化处理的玻璃片制成,普通玻璃片只有紧靠在这些镜片的背面时才可使用。 | 冲击伤害 | ||
| 97 |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 GB/T 16178-1996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厂内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本标准不适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4.2 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标准4.2.1 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4761.5的规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的排放值见表1 | 机械伤害 | ||
| 98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 JGJ88—1992 | 龙门架、井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各地现场施工普遍使用,但是由于制作无设计、使用无标准,一些单位往往粗制滥造任意使用,致使事故连连发生。为此建设部对龙门架、井架的设计、制作、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四、关于安全防护装置问题 对于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如何设置,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来源于总结全国各地的事故教训和实践经验后进行规定的,主要包括: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上极限限位器、紧急断电开关、信号装置。 | 机械伤害 | ||
| 9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劳社部发[2005]8号 | 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00 |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 GB 12265.3-1997 | 1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注:对于冲击、剪切和卷入等危险,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 | 机械伤害 | ||
| 101 |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 GB 6077-85 | 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6.1 管理 6.1.1 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剪切机安装、大修后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1.2 对每台剪切机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安装单位及检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使用中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情况。 6.1.3 建立剪切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与检修制度、事故登记与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6.1.4 严禁拆卸和损坏安全装置。 6.1.5 操作者必须年满18 | 机械伤害 | ||
| 102 |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 GB12011-2000 | 5 检验方法5. 1外观检验电绝缘皮鞋类按GB/T3903.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电绝缘布面鞋类按HG/T2495中规定进行检验,电绝缘胶面胶靴按HG2401中规定进行检验。5.2鞋帮高度测定按GB/T3903.5-1994表1序号3规定进行。5.3鞋帮厚度测量皮革厚度按QB/T3812.4规定的方法测量;其他材料的厚度用测厚仪或游标卡尺(精度±0.02mm)测量。5.4革类帮面撕裂强度检验按QB/T3812.6规定的方法进行。5.5织物帮面断裂强力检验按GB/T3923.1规定的方法进行。5.6鞋帮拉伸性能检验革类抗张强度检验按QB/T3812.5规定的方法进行;橡胶拉伸性能检验按GB/T528规定的方法进行;塑料拉伸性能检验按GB/T1040规定的方法进行。5.7鞋帮耐折性能检验 | 触电 | ||
| 103 |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 GB12632-1990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护鞋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作业时穿用的防护鞋。4.1.4建筑等高处作业用安全鞋(JG)。 4.1.5搬运工、修理工等工种用的安全鞋(B)。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04 | 低压绝缘布面胶鞋 | GB/T 12015-2003 |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绝缘布面胶鞋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在工频电压1 KV以下工作时穿用的低压绝缘布面胶鞋。 | 触电 | ||
| 105 |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接至外电源的低压电工电子设备一旦基本绝缘失效按照防触电保护的方式所做的分类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有效值660V的电工电子设备。需要时,有关专业标准也可用于电压更高的设备,或用于其他用途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办公室、工厂、学校、农场及类似场所使用的以及医用的电工电子设备。 | 触电 | |||
| 106 |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 1、设备或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1工艺设备、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设备本身是否能满足工艺的要求:标准设备是否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专业工厂所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 2)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附件或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阻火器、防爆阀等。 3)是否具备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如超限报警、故障报警、状态异常报警等。 4)是否具备紧急停车的装置。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07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1-2002 |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08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2-2002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 职业病 | ||
| 109 |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GB50034-92 |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眼伤害 | ||
| 110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GB 5044—1985 |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 职业病 | ||
| 111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 GB3869-83 |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3 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12 | 有毒作业分级 | GB12331-90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3.1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 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 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 中毒 | ||
| 113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GB50325-2001 |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 职业病、中毒 | ||
| 114 |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 GB/T 15236-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术语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法规、文件和书籍等的编写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2 术语2.1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 职业病 | ||
| 115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 12801-91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16 | 高温作业分级 | GB4200-84 | 1基本定义 1、1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3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 烫伤、 | ||
| 117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 GB5083-85 | 1 基本原则1.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1.2 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1.3 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1.4 生产设备的安全,应通过下列途径予以保证: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标准制造、检验;b.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c.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d.安装、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应载明安全要求。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18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 GB 12266-90 | 3 术语3.1 加工区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机器上加工的区域。3.2 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装置。3.3 危险区设备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3.4 工作面高度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与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间的距离3.5 紧急停车开关发生危险时,能迅速终止设备或工作部件运行的控制开关。 | 机械伤害 | ||
| 119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 13861-92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分类和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和有害因素的预测和预防;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也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 120 噪声12005 机械性噪声声12010 电磁性噪声12015 流体动力性噪声12099 其他噪声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0 | 用电安全导则 | GB/T 13869-92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1 |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汽机运行 | GB13955-1992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及其运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本标准所指的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的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漏电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断路器、带漏电保护的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漏电火灾报警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 触电 | ||
| 122 | 消防基本术语 | GB 5907-86 |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领域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消防标准化、消防管理、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的生产、检验和认证、教学、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本标准收词范围限于消防基本术语。凡各专业具体产品, 部件的术语及其专用技术术语等,属各专业分类术语标准范围。 | 火灾、爆炸 | ||
| 123 |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 GB/T 14107-1993 |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领域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标准化,消防管理,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检验和认证,消防科研、教学、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 火灾爆炸 | ||
| 124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GB/T15499-1995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3.1 累积伤害 accumulated injury同一、同名肢体、或器官、或组织系统的多处伤害。3.2 共存伤害 coexistant injury功能无关的肢体、器官、组织系统的伤害。3.3 损失工作日 lost workdays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3.4 损伤 injury受伤害人员心理、生理、功能或解剖.组织学上异常或缺失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5 | 机械加工设备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 GB12299-1990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工设备危险与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2.1 危险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2.2 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2.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2.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 机械伤害 | ||
| 126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 12801-91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7 |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 GB/T 12903-91 | 2 通用术语2.1 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rotectors)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2.2 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护品防御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性能。2.2.1 防尘性能 dustproof properties护品防御粉尘透过和漏入伤害人体的性能。2.2.2 防毒性能 chemical protective properties护品防御有毒物质透过和漏人伤害人体的性能。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28 | 消防安全标志 | GB13495-1992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1.2 本标准的应用领域要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到需要或者应该的一切场所,以向公众表明下列内容的位置和性质:a. 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b. 火灾时疏散途径;c. 灭火设备;d.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3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3中的有关规定。 | 火灾、爆炸 | ||
| 129 | 劳动防护服号型 | GB130-1992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服号型、控制部位尺寸系列与号型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劳动防护服的规格设计、生产与选用。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工作服的设计、生产与选用。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30 |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 GB 6077-85 | 1.1 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1.3 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 机械伤害 | ||
| 131 |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 | 第1条 1.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此类事故的影响。 2.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第4条 1.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状况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实施并定期检讨有关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于重大事故风险的国家一贯。 2.须通过为重大危害设置制定预防和保护措施来实施这一,并酌情促进使用最佳安全技术。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32 |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建议书 | 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 | 2.(1)在同其它有关的间和非间国际组织合作的情况下,国际劳工组织应为下列信息的国际交流作出安排: (a)重大危害设施中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和工艺安全; (b)重大事故; (c)从几乎造成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d)因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而被禁止使用的技术和工艺; (e)针对重大事故后患的医疗工作的组织和技术; (f)主管当局用以实施公约和本建议书的机制和程序。 (2)会员国应尽可能向国际劳工局通报有关上述第(1)款中列出的事项的资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33 | 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测试方法 | GB 3609.2—83 | 1 耐热性能测试将被测滤光片放入67±2℃的温水中加热3min,立即放入4℃以下的水中,看其变化,不允许发现异常现象。2 耐燃性能测试将被测面罩最薄部位剪下13mm×127mm共3片,使之固定,用酒精灯点燃另一端。计算其燃烧速度的平均值,燃烧速度应小于76mm/min。3 耐腐性测试金属部件在沸腾的10%食盐溶液中浸泡15min后,立刻取出,保留上面剩余的液体,在室温下干燥24h,最后用温水冲净揩干,观察表面,无变化为合格。 | 职业病 | ||
| 134 |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 GB/T 4942.2-1993 |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电器(下简称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分级、标志、定义、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器外壳的防护分级。 | 火灾、触电 | ||
| 135 |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 GB12265.1-1997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3岁以上(含3岁)人的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以安全距离作防护的人应处于所规定的位置,而且不能采用其他手段(如垫高、持延伸物等)触及危险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某些电气标准覆盖的机械,在那些标准内规定了专用测试程序,如使用试验指南。 | 机械伤害 | ||
| 136 | 噪声作业分级 | LD80-1995 | 为了控制噪声危害,加强噪声作业劳动条件的科学管理,保障接触噪声作业的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4噪声作业分级 4.1噪声作业级别 0级 安全作业 Ⅰ 轻度危害 Ⅱ 中度危害 Ⅲ 高度危害 Ⅳ 极度危害 4.2分级方法 4.2.1指数法 根据噪声作业实测的工作日等效连续A声级和接噪时间对应的卫生标准,计算噪声危害指数,进行综合评价。 | 职业病 | ||
| 137 | 氧气瓶阀 | GB10877-19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气瓶阀的基本型式、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的氧气瓶上的阀门,也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的氮气和空气瓶上的阀门。 | 火灾、爆炸 | ||
| 138 | 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 2000 | 安全使用溶解乙炔气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 1.溶解乙炔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新瓶的合格证应是齐全的,并与钢瓶肩部的钢印相符。使用过程中的气瓶,必须根据国家《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技术检验。 2.乙炔气瓶使用前,应稍微打开瓶阀除去瓶口的脏物,安装好专用的乙炔减压器,使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并检查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确认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3.乙炔气瓶一般应在40℃以下使用,当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 火灾、爆炸 | ||
| 139 | 溶解乙炔气瓶阀 | GB10879—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气瓶阀的基本型式及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的阀门(以下简称阀),阀的公称压力为3MPa(表压,下同)。 | 火灾、爆炸 | ||
| 140 | 溶解乙炔气瓶 | GB 11638-2000 | 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气瓶的规格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 火灾、爆炸 | ||
| 141 |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 GB11651-19 |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3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2008年9月3日 |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43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所有危险因素 | ||
| 14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 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所有危险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