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顾问机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
1.2 对前期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根据甲方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协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4 全权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即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中某一交易仍在进行,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第三条排他性与非僭越
3.1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能擅自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投资方等相关资金方(包括该等资金方的分支或关联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3.2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4.1 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任何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甲方发生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等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及时、真实、准确的通知乙方;
4.2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及时根据乙方要求,协调公司内部人员、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给予相关支持;
4.3 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提出的问题事项做出回应;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乙方的引荐并经甲方的认可后,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
4.5 甲方应基于其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4.8 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前期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并适时引荐投资方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
5.2 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财务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并履行投资协议;
5.4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协助甲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充分提示甲方与投资方在融资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隐瞒投资方真实情况;
5.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 乙方为甲方安排投融资,融资总额以最终到位金额为准。
6.2 融资总额是指由乙方安排的投资方(含投资方的关联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权加债权融资)的融资额。
6.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融资总额× %。
6.4 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财务顾问费须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应于投资方每一笔投资款(如投资者分期支付的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具体金额按照6.3条中约定的公式计算。
6.5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的违约金。
6.6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以外,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融资服务收取或报销其他费用。
第七条保密
7.1 协议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7.2 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对协议各方仍具有约束力,至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保密信息成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公开信息后或甲方书面确认该等保密信息不再需要守密时为止。
7.3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由于法律的适用、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9.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变更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10.2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协议各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11.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十二条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2.3 本协议取代了协议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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