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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5-09-30 23:13:19 责编:小OO
文档

SGAQ-019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文件版号A
文件页数共3页
生效日期2017-08-15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SGAQ-019               受控印章

本 版 修 改 记 录

修改

状态

日 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拟制:  付亮                  审核:                   批准:

1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贮存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防治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 管理职责

4.1行政部负责制定、评审、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2行政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行政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

4.4行政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4.5行政部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4.6生产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5.1.1行政部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5.1.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行政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5.1.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1.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5.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5.2.1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5.2.2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疑似病例,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2.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2.4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2.5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2.6行政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7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2.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行政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5.2.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行政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5.2.10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5.3作业场所管理

5.3.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岗位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等。

5.3.2行政部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联系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5.3.3安全主任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及其作业场所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和记录。

5.3.4行政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3.5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洗衣服和擦洗作业场所。

5.3.6生产部检维修时,应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5.3.7生产部负责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防护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3.8安全主任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进行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4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5.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5.4.2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行政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5.4.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5.5.1安全主任负责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5.5.2行政部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5.5.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5.5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5.6安全主任负责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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