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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建发〔201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9-30 23:19:44 责编:小OO
文档
蒙建发〔2010〕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更好发展,确保实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目标,结合全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建筑全过程的建筑节能监管

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外墙保温及其他围护结构保温(主要指楼顶保温、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门窗)。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墙改、竣工验收及备案各环节,应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文件,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2、在进行节能审查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经节能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质监部门要把好建筑节能质量关,严格监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节能质量行为,做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7、对竣工后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

全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机构建筑和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               

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不合格的产品及配件严禁用于建设工程中。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 

三、加强供热分户计量设施配套建设

自2010年始,新建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热分户计量设施,并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供热分户计量产品、系统须经临沂市建设局墙改节能办及热力公司组织评估认定后方可应用。  

   四、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按照新的《山东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指屋面、墙体等节能措施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将按如下比例给予返还:

1、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2、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3、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4、使用部分掺加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40%。

五、加强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将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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