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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2021版)参考模板
2025-09-30 23:17:28 责编:小OO
文档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项目名称:项目全称

委托方(甲方):甲方全称

受托方(乙方):乙方全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山西太原

目录

1. 服务内容、期限和要求 (1)

2. 服务费用 (1)

3. 工作条件 (2)

4. 服务指标要求及考核 (2)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6. 服务汇报与验收 (3)

7. 知识产权及购置品的归属和权益 (3)

8. 保密 (4)

9. 违约责任 (4)

10. 不可抗力 (6)

11. 合同组成部分 (7)

12. 适用法律 (7)

13. 争议解决 (7)

14. 合同附件 (8)

15. 合同生效 (8)

16. 份数 (8)

17. 特别约定 (8)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支持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服务内容、期限和要求

1.1

持服务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技术协议书》(附件1)。

1.2

1.3

1.4 乙方的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2.服务费用

2.1

,其中,

该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提供服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义务所需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当合同约定的税率与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不一致时,以国家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为准进行调整,调整时以不含税价为基准,执行国家法规规定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

2.2 服务费用标准及明细见《服务费用标准及明细》(附件2)。

2.3

2.3.1合同生效后,乙方通过第一、二季度运维服务质量评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

2.3.2 乙方通过项目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

2.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专用

2.3.4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

3.工作条件

甲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1)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

4.服务指标要求及考核

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1)所约定的服务指标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将按照《服务考核标准》(附件3)的要求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考核。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5.1.2 甲方有权利及时了解和监督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5.1.3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2.2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5.2.3 乙方保证提供服务工作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5.2.4 如果经乙方提供服务后更新的软件系统,其任何部分如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或者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尽力用相同功能的合法软件替换该软件,或者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因乙方侵权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服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5.2.6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或信息系统新的运行维护方和/或技术支持方进行必要的交接和提供必要的协助。

6.服务汇报与验收

6.1 服务汇报

方应当根据附件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对服务内容进行功能和运行情况汇报。内容包括系统故障现象、原因、故障排除过程、更换配件情况、恢复状况等。重大服务内容发生后,乙方应第一时间进行汇报。

6.2 服务验收

6.2.1

6.2.2

6.2.3 甲方有权自行验收,也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或由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

7. 知识产权及购置品的归属和权益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享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服务所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文件或其他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按以下条款处理:

7.1 除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使

用上述知识产权。

7.2 乙方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所购置并用于上述服务的设备、器材、资料等,归甲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索赔,乙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4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7.5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归甲方单独所有。

7.6 使用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7.7 本条约定归甲方单独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约束其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行为。

7.8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8.保密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具体要求详见《保密协议》(附件4)。该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9.违约责任

9.1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9.1.1 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根据《技术协议书》(附件1)和《服务考核标准》(附件3)的约定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

的违约金。

9.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

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乙方应就第三方受让的工作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9.1.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进行修理、更换

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违约金。

9.1.4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9.1.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

的违约金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甲方所有。

9.1.6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

的违约金。

9.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服务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8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任何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若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1.9 因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延长工作日,使服务符合验收标准,因延长服务导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的违约金。

9.1.10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

的违约金。

9.1.11 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亦由乙方承担。

9.1.12 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期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

9.1.1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

内纠正,或者向甲方提出纠正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中止履行,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中止履行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中

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9.3 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不减轻或免除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0.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0.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0.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 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

4. 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如有);

5.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争议解决

13.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

种方式处理:

(1

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13.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4.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份数

同等效力。

17.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原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不因运维工作而改变。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

甲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太原市谐园路3号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开户银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山西分公司

开户银行:必填

账号:2121122515016 账号:必填,与ERP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1100

5157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必填

执行单位:执行单位:

执行人:执行人:

电话:电话: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客服电话:需求单位:技术协议书

服务内容以招标技术规范书为准,修改招标人投标人为甲方乙方“五、工期保证及进度计划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这段直接删除服务费用标准及明细

服务考核标准

甲方在运维服务质量、运维安全等方面按季度对服务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计算方法如下:

若全年考核成绩平均值高于95分(含95分),则付全额运维费用;低于95分,则实得运维费为合同金额*年度考核成绩/100。若一二季度考核成绩平均值低于95分,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费用。

具体考核指标说明及评分标准如下表(此表须与技术规范书中一致,修改好以后删除此句):

附件4:

保密协议

甲方:甲方全称

乙方:乙方全称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乙双方拟就项目全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共同合作;

(2)在项目的谈判、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双方均有可能获知对方的保密信息;

(3)双方均希望对本合同所述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接收方,指接受被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接收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2 提供方,指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的、或接收方以其他任何方式从该方获知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提供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3 关联方,指任何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中间方间接控制该人的、受该人控制的、或与该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1.4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某人过半数的所有权,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指令某人的管理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对享有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1.5 人,在本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6 个人数据,指某个能够被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的信息。

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保密信息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指接收方在合作过程中或本合同签订前为项目开展而从提供方获知的(无论是提供方提供,还是无意中了解)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提供方(作为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员工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接收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从保密信息中获得的任何记录、总结、报告、分析或其他材料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2.2如上述保密信息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接收方无需承担本合同下的保密义务:

2.2.1 在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处获得上述信息之前就已知晓的;

2.2.2 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为公众所了解的;

2.2.3 从据接收方所知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的;

2.2.4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

方合法披露的;2.2.5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开发取得的;

2.2.6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公开发布的。

2.3 本合同的签订不妨碍甲方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内部必要的程序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保密信息的权利,也不影响甲方在任何情形下终止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此种决定或终止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密责任。

3.保密责任

3.1接收方应仅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3.2 接收方应保护和妥善保存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不得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3 接收方应对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并以不低于适用于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3.4 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范围内仅为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乙方应保证相关使用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3.5除向第3.4款所述人员披露外,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以下信息:

3.5.1 保密信息已提供给接收方这一事实;

3.5.2接收方可能正在考虑的潜在交易、或者任何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其进展状态;

3.5.3合同双方已经、正在考虑、或计划进行有关上述事项的讨论或谈判。

3.6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接收方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和有权机构的有效传票或指令、要求,根据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被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并据此向上述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在可行的程度内立即通知提供方其被要求披露的事实、条件和情况,并与提供方磋商(i)采取可行的法律步骤以拒绝该等要求或缩小披露范围或(ii)获得提供方的同意以提供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或二者同时进行。如果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获得由要求其披露的机构签发的指令并尽力获得上述机构承诺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可靠保证。

3.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接收方须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收方应按照不低于本合同保密要求的程度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合同。

3.8接收方理解并且同意,在本合同下提供方无需对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不准确、不完整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只有提供方在双方就某项交易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作出的此类陈述和保证方对提供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披露方应诚信善意披露信息,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披露虚假信息。

3.9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4.知识产权

4.1在未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接收方所有。

4.2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使用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开发任何知识产权。

4.3 经提供方同意,接收方利用保密信息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归提供方所有。

4.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5.保密文件的归还

5.1无论双方是否决定终止项目合作,提供方均可选择在任何时候通知接收方终止其接触及进一步查阅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根据提供方的要求在上述任一情况下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若接收方将与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兼并,接收方应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5.2 上述对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材料的归还或销毁,不影响接收方在本合同下应持续履行的保密义务。

6.个人数据

提供方确认,对于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中所含的个人数据,提供方在收集、处理及披露这些数据给接收方时遵守了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并且接收方依照本合同使用和披露这些数据不会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接收方确认该个人数据只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且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有限目的。

7.侵权

除因错误使用保密信息所致外,如果接收方因合法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索赔(如保密信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方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接收方免于遭受索赔引起的损失。

8.保密期限

8.1 对于提供方未明确保密期限和明确保密期限3年以下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签署后三年内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8.2 对于提供方明确保密期限三年以上(不含本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提供方规定的保密期限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

其他期间。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10.非弃权声明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认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也不排除对该等权利的任何其他部分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或对本合同下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由中文和 / 文书写和签订。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若中文和 / 文合同版本存在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13.争议解决

13.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 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3.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4.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的送达时间按下述约定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达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约定确定的送达时间在被送达人所在地不属于

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通知或同意的送达时间。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第14条关于通知及同意送达时间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双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甲方:见签署页。

乙方:见签署页。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特别约定

无签署页

甲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太原市谐园路3号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1100

5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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