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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5-09-30 23:17:37 责编:小OO
文档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安全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

    按照市安委会2016(15)号关于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定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消除我校驾驶人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技术状况或人为因素导致的道路安全事故隐患,避免机动车在突发状况下对单位财产和他人带来损失和影响,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

第一条 驾校部门负责人、技能培训部(教练员)、部门(安全科)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及班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运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是针对各岗位隐患排查缺乏系统性、周期性、持续性的问题,对建立隐患班组(教练员岗位)日排查、部门(安全科)周排查、法人(主要负责人)月排查三级排查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日周月”排查制度),整体提升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为我校事故防控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驾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科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完善隐患治理机制。对必须立行立改的隐患,要每天清理,确保每周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认真研究并多方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周清理,确保每月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较长时间解决或与驾校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月清理,确保每季度整改有进展。通过各级分口把关,形成隐患整治监督的闭环管理。 

第六条 班组日排查清单。班组排查主要由班组组长单独实施。排查内容主要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班组排查根据实际分别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班组(组长)日排查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车前:检查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设备、设施运行及工具完好情况;(车辆喇叭、灯光、雨刮、油、电是否完好); 

行车中:观察各种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安全部件(轮毂、制动等部位)是否正常;消防、防护用品是否有效;其他应排查的内容。 

收车后:油、水是否欠缺;机械部位是否严重磨损及其它变化;车辆停放位置、环境是否安全合理;车辆是否安全关闭; 

第七条 部门(安全科)周排查清单。周排查由部门(安全科)责任人负责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日排查制度执行情况;    

(2)班组作业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班组其他管理。日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驾驶员资质等情况。

第  法人(主要负责人)月排查清单经理。(主要负责人)月排查由驾校校长负责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各科室当月排查计划工作及完成落实情况。 

(4)各科室对人、车、路、环境等管理对象排查计划执行及完成落实情况。 

(5)排查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及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日、周、月”的时间周期,是对各班组、部门和经理三个层级隐患排查频次的最低要求,即班组的排查每天至少一次,部门的排查每周至少一次,法人(主要负责人)的排查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条 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月度安全考核。对积极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月度考核时在考核结果外加5分;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严格实施安全考核并按照驾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填写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记录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安全科报备。 

第十二条  安全科应当每月对所属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职培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安全科必须把隐患整治作为“日周月”排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安全科及时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人员整改。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暂时停止隐患机动车的运行或教练员的教学工作; 

(2)及时向职培中心和干校及运管所、交安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内容、级别、排查人员、排查时间; 

(3)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4)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隐患;

(6)组织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恢复机动车运行或教练员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校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辖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隐患的整治,必须有闭环型的记录和台账。隐患整治清单可以与排查清单同表建立。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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