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苏职称〔2009〕 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本省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三)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四)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已从事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和方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或毕业班教学工作并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五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等次,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获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一)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开设县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2次以上,并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二)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论文。
(四)参加编写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参加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撰写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实效。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参与校本课程开发。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学科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3次以上(其中校际以上2次),或获得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其中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
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六)编写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第七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在符合第二章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6年以上。
(二)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满4年。
第二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3条(其中至少1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综合部门的综合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四)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优质课评比或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并且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有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六)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七)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所申报学科的专业论文)。
(八)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
(九)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专业研究论文可累计计算,校长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研究论文,副校长及以下人员只允许有1篇教育管理论文。
第二十三条 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10年以上),其表彰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资历破格者档次不放宽)。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 专职从事教科研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教学示范课2至3次;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省(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电教教材制作的人员必须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应用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5篇以上,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可单列评审也可在相应的学科中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以在坚持本资格条件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执行口径》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关于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执行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执行口径
一、关于申报对象范围
申报对象须为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教师。公办学校的教师必须在编在岗,民办学校的教师必须实行人事代理并已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成人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的人员不再属于申报范围,归口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二、关于申报对象的学历
从今年开始,申报人员必须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合格学历方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专业技术资格
年度考核未达要求或受过处分的人员一律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时间要求延迟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需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具备相应权限的职能主管部门发文取消。符合申报的人员在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有关受处分的类别和时间,并提供撤销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研究生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材料报送时间应与当年度申报评审的同级别评审材料的受理同步。
五、关于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担任班主任或校团委(总支)或校少先队辅导员,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需提供活动方案、教案或讲座稿等原始证明材料)等工作。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六、关于循环教学
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指完成一二三年级或四五六年级等的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
七、关于校际教学公开课
校际公开课指在两所学校及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职称申报时能提供详实的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纪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认可。
八、关于教科研材料
1.教科研材料包括出版的论著、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教案、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2.市级以上刊物一般指市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刊物;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ISBN书号)。
3.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发文公布评比结果或发放获奖证书的论文;或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以及教育学会组织并经逐层推荐参加评比获奖的论文。
4.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评审时均视为无效材料。
5.在教育教学类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一般不少于500字,可视为教科研材料。
6.相同内容的论文不重复计算,以发表或获奖级别高的计算一次。
九、关于表彰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综合部门的表彰,主要包括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含优秀党员)、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或十佳青年教师荣誉称号。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中有丰富的经验,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获得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十、关于学生课堂满意度测评
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学校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满意度测评。学生对任课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的满意率达不到80%的人员不能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满意率达不到85%的人员不能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关于表述为“××以上”的界定
凡是《资格条件》中有“××以上”表述的,按“××及以上”把握。
十二、关于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人事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和教育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
十三、关于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新的《资格条件》实施后,我市将继续组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试对象、范围不变,考试的内容将在每年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通知中明确。
十四、关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办法
对照新的《资格条件》,市职称主管部门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办法并重新印发。
十五、关于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学教不一”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参加泰州市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参加由各市(区)组织的笔试、答辩等专业能力考核。
十六、关于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的截止时间
从今年开始,我市申报人员的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截至申报前一年年底;论文材料、继续教育考查内容合格证、信息化素质考核合格证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至申报当年的6月30日。
十七、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我市中小学教师在初定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除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外,均应提供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对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试职称计算机。申报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截止上年年底,凡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其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的成绩不作要求,但必须提供由市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参加培训考核的成绩证明;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所有人员必须取得合格证书。
十八、本口径由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格条件 答复口径 通知
抄送:省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州市职称办 2010年3月10日印发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