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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2025-09-30 23:17:1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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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姜长城    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刑事审判第二庭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并无多大分歧,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的日益复杂,物的各项权能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物的各项权能所属人行使权利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何为己物、何为他物也不再像以往一样的泾渭分明,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也已明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难题。诸如以盗窃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以诈骗手段取回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一直未成定论,加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从而致使该问题成为了司法机关正确处理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的一个“瓶颈”。因此,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对处理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的刑法理论界对何谓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存在多种学说,但大多是以该类犯罪侵害法益的角度论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及合法占有权。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按照该说,行为人侵害他人非法所有或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如行为人抢劫他人从第三者处赢取的钱财、抢劫他人因卖淫而从第三者处收取的费用,均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该财物均不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上的权利,而那些财产权利受法秩序保护已由法律拟定。因此,刑法保护的必然是合法的财产权利,非法的财产权利不应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占有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如因本应就不予保护的非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对行为人予以严厉的刑罚科处,显然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二、所有权说。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除个别挪用类财产犯罪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民法中的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并不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而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含义是指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按照该说,行为人以盗窃、情节等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基本上是比较严重的财产侵权行为,主要是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的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将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与盗用、借用、挪用等行为区分开来。因此,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即指非法所有,其侵害的客体就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不是指某一项权能。

三、占有说。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占有的权利。其强调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而无论该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按照该说,行为人以抢劫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盗窃的财物、以诈骗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诈骗的财物,可构成抢劫罪或诈骗罪。该说的主要理由是,依据刑法规定,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而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包括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应属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单纯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占有权也应受到保护,即使是非法取得的占有权。

综上所述,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的含义的理解并不统一。虽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缺陷。诸如,按权利说,行为人盗窃他人从第三者处盗窃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按所有权说,行为人盗窃他人从行为人处借用的财物,也不构成盗窃罪;按占有说,行为人盗回他人从行为人处盗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此等等。由上可见,如以司法实践为角度,上述学说均可能会导致处罚过宽或过窄的现象。

我们认为,财产类犯罪必然要侵害各种财产权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刑法中规定的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因此,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不能单纯地从其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而应当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角度来界定。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占有性;其二是非法性。所谓占有性是指行为人与被侵害的财物的一种权利状态,其含义应当理解为事实上的所有权,其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全面、永久性地享有所有权,进而可以对该财物进行任意的处分。至于行为人的该行为究竟侵害的是他人的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亦或是其他权能则在所不问。所谓非法性,即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享有所有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或正当的理由,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有该财物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具有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之故意。这里所称的合理或正当的理由系属评价性要件,界定何为正当何为合理?裁判者应当将其置于正义理念之中、以符合大众之情感、生活之常理予以理性的判定。诸如对索取赌债的行为,我们可评价其理由既不合法也不正当,但可基于社会对游戏规则的观念,评价其理由是合理的,因而不能作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我们之所以这样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而他人的财物既可以理解为财物的所有权,也可理解为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尤其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当前社会中,物的各项权能分离的情况较多,其各项权能均需要法律给予一定的保护,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财产类犯罪在事实上侵害的既可能是财物的所有权,也可能是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至于究竟侵害的是何种权能,尚不能一概而论,但无论如何需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

二、刑法所设置的各种财产类犯罪,有的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如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凡是行为人以一时使用为目的,采取挪用、盗用、骗用的手段占有财物并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均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凡是对行为人以永久占有为目的,占有财物并未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则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并没有以所有者自居,而仅具有一时使用之目的;而后者则强调行为人的意图是对该财物永久的占有,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将非法占有中的“占有”界定为“所有”,进而将“一时使用为目的”排除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情形之外,这是符合立法意图和规定的。

三、强调非法占有之非法性目的,有助于将一些目的正当或合理而手段非法等类似于民法中自助行为等情形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以非法手段恢复本权利行为,诸如行为人以抢劫手段索债、以盗窃手段从盗窃犯处取回自己被盗的物品等等。从上述行为看,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系为恢复本权利,而不是以侵害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因而其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而且这些行为也往往不会造成他人财产实质上损害的后果。这与纯粹的目的非法并以损害他人财产为代价、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是为惩治严重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手段上均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理由将这些具有一定的正当或合理事由而采取非法手段取财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手段非法行为无疑会给法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并不是所有对法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都需要以刑法调整,能否用刑法调整还需以其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为标准,如其手段行为牵连了其他犯罪仍可构成犯罪。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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