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更多高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合作机构。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地的建设与备案
1.基地的设立需经过联合组建高校的批准。组建的高校需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基础,同时应在培养领域或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2.基地的设立应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基地应具备完善的学术硬件设施和条件,包括研究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资源,以保证培养过程中的学术需求与支持。
三、基地的管理机构
1.基地应设立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各组建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包括基地主任、副主任等。基地主任由主持基地管理工作的高校任命,副主任由各组建高校推荐并经基地主任任命。
2.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培养计划、培养标准等,并监督实施。
3.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并汇报给各组建高校做进一步的意见反馈和改进。
四、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1.基地应按照研究生的培养规划,制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同时,每年进行培养计划与课程的调整与改进。
2.基地应由双方共同组织并开展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招生标准应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录取程序应通过专门的研究生联合招生委员会进行。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环境,建立健全的导师制度,确保每位研究生有所属导师并及时指导与评估研究生的学术和科研工作。
4.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明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指标和标准。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完善。
5.基地应加强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保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和利益。
五、基地的解散与调整
1.若基地因一方高校发生变故(如撤销、关闭等)而导致无法继续开展联合培养任务的,基地应根据相关协议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散与分流处理。相关协议应明确由解散方承担相应责任。
2.如基地因其他原因而发生调整或调整时,需要对相关合作协议进行修改和变更,经各组建高校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调整。
六、附则
1.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由基地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解决。
2.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基地管理委员会所有,并在相关高校备案存档。
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变动,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改,并报批备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