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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2025-10-01 20:48: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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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期稳定健康发展,准确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协会管理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为主管部门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大同市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大同市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协会每年对经市批准、在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分类评级。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第四条  考核分类评级办法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秘书处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管理信息,结合会员单位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会员单位提出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评定,评定结果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审定通过后,由行业协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  考核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考核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标准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分的为Ⅱ级,70-79分的为Ⅲ级,60-69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1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4分)

(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3分)

(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应达7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两人以上(总经理、部门经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达不到要求比例的第一项扣2分,第二项扣3分。(3分)

第  业务开展情况(40分)

    (一)贷款服务方向情况(15分)

主要考核为“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情况,并按照以下三种口径分别计算,取最高分作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7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第17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的小型企业。

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贷款原则情况(10分)

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内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Ⅲ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达到3的,得5分;介于2-3的,得3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五)资本收益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达到10%的,得5分;8%-10%的,得4分;6%-8%的,得3分;4%-6%的,得2分;小于4%的,得1分。

第九条  风险防范情况(30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0分)

按时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报表、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缺失一次或一项扣1分。(4分)

向行业协会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3分

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缺失一项扣1分。(3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贷款损失追偿、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激励约束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审贷分离,部室职责清晰,运作流程规范,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

(三)严控贷款风险(15分)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于100%的,本项得0分。(5分)

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5分)

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在设立行政区域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最高评为Ⅳ级。(5分)

第十条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一)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10分)

(二)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大同市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5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Ⅳ级:

(一)不按规定按时、准确、全面、真实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告;

(二)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三)拒绝或阻碍行业协会监督检查和调研;

(四)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行业协会约见谈话;

(五)不服从行业管理,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归到Ⅴ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洗钱行为;

(五)非法经营;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行业协会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5分)

(二)当年受到县(区)级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市级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省级以上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8分。(以或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三)经营管理经验被行业协会介绍推广的加3分;被市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5分;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8分。(以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分类评级数据依据:行业协会应从小额贷款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行业协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1-3月,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在综合分析信息、汇总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提交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考核分类评级结果。

第十  评级结果由行业协会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行业协会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评级结果如无新的变化,由行业协会以文件形式正式通报。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行业协会秘书处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评级审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评级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管理及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年度表彰,并建议给予适当的奖励;优先向融资战略合作银行推荐为融资支持对象;优先向人民银行推荐接入信贷征信及其它业务系统;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享受新业务试点、转制村镇银行等各种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Ⅱ、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协助各级主管部门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关注,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问题较多,且不积极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将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联合经侦支队进行专项检查;建议主管部门暂缓其增资扩股。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Ⅴ级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责令整改。在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尚未整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职能监管部门提出暂缓年检的建议。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其业务整顿、停业整改、终止经营许可。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五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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