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为确保设计和工程的各类更改得到识别及保持,对设计和工程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及工程方面的变更控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变更、洽商。
第四条工程任何工作的删减、增加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第六条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第七条设计单位提出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的修正。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设计变更:指由设计单位或设计部起草,对设计成果进行的修改。
第九条现场签证:指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零星工程。
第一十条工程变更:指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不符,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做法变动。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设计部:负责设计合作方的管理、设计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工程部:是唯一有权向工程合作方发出得到审批后的变更指令的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现场技术论证、得到批准后变更的执行跟踪以及变更记录的接受、发放、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成本部:负责核实现场变更工程量,并进行成本测算和审核,负责计入洽商增减额的调整,洽商原件存档。
第十四条 主管副总:经成本部审核,未经总经理授权的,必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授权后,由被授权人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经成本部审核,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上报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原则
第十六条 应根据设计院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部发出的《变更洽商通知单》、《现场签证通知单》的内容填写公司的统一表格《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完报批程序后,交由工程部签署变更文件并发出《变更洽商通知单》或《现场签证通知单》。如涉及费用变化的,则需在填写时单独注明。
第十七条 设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先洽后干”的原则。
第十 工程部接到变更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变更洽商通知单》或《现场签证通知单》内容填写《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并在相应栏中签署技术审核意见。工程部签署完意见应将《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连同《变更洽商通知单》或《现场签证通知单》及相应的变更工程部位及工程量、预算等数据资料报成本部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在工程部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成本部应在接到《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和《变更洽商通知单》或《现场签证通知单》及变更工程部位及工程量、预算等数据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审定变更金额。成本部审核人员应对签署的意见以及审定的金额负责。
第二十条 成本部审核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组价原则进行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成本部负责测算《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标注出测算结果,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经成本部经理审核后,上报主管副总批准,按审批权限执行。大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经主管副总批准后,上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由工程部答复相关部门。总经理批准的,成本部计入增减额,并留存整理原件一份,转工程部和设计部各一份,审批过程结束。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权限,《变更洽商通知单》或《现场签证通知单》履行完报批程序后,交由工程部签署变更文件。未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签署或未获得批准的,工程部不得签署变更文件和实施变更行为。已经实施的,成本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须遵循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签证工程施工完后十五天内办理完毕。超过规定时间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在合同中必须与乙方约定)。成本部在月底前必须把当月的所有变更签证单发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变更应经过评审,在实施前进行,评审结果记录在相应的审批单上。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变更的提出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认为有变更需要的,工程部应要求其提前七个工作日填写《变更洽商通知单》,将变更工程部位及工程量、预算等数据资料与《变更洽商通知单》同时报工程部和成本部,非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在报送工程部和成本部前,应取得监理单位意见。
2、部门提出变更的,由提出部门向工程部发放《变更洽商通知单》。在提出变更的同时将变更工程部位及工程量数额同时报工程部。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过程
1、设计部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部经理签署后直接发工程部。
2、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统一由设计部给出基本可行性及设计合同意见,经设计部经理签署后发工程部。
3、工程部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填写公司的统一表格《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同时组织现场工程师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出是否可行的结论,需修改的,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经工程部经理同意后,由设计部组织修改之后重新发出新版本《设计变更通知单》。具备可行性的,工程部经理批准后,将《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连同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一起报成本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过程
1、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洽商通知单》,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直接发工程部。
2、承包商、供应商发出的《变更洽商通知单》,统一由监理单位给出基本可行性及施工合同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发工程部。
3、工程部判断属于设计问题的,在变更《变更洽商通知单》上签署意见,由工程部经理批准后,转设计部组织设计单位处理,并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按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处理。
4、工程部判断属于施工问题的变更,工程部根据《变更洽商通知单》内容填写公司的统一表格《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首先由现场工程师会审会签,具备可行性的,工程部工程师签署同意,工程部经理批准后,将《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连同相应的《变更洽商通知单》等变更资料报成本部进行测算。
5、对于工程部直接起草的变更及现场签证,应同时填写公司的统一表格《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首先由现场工程师会审会签,具备可行性的,工程部工程师签署同意,工程部经理批准后,报成本部进行测算。
第七章 变更的发放
第二十 根据需要,工程部应及时将变更通知单发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要时发送市场营销部。发放时应填写《变更发放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八章 变更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变更要求统一、规范填写,并按专业进行统一编号,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工程部及时将变更事项在保留图纸中标明,加盖“变更”印章,并由专业工程师在印章下签字,注明变更发生日期。
第九章 变更资料的保存
第三十条 《变更洽商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通知单》及相应的《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等变更资料一式叁份,变更申请部门、工程部、成本部各留一份作为变更及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确保变更资料齐全,完整,保存期限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部监督施工单位将客户要求变更资料归入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并将相应变更信息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作为工程设计参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 2、变更洽商通知单
3、现场签证通知单
附件1:
变更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批单
□变更洽商类 □现场签证类 编号: 日 期:
| 工程(或栋号)名称 | 施工单位 | |||||
| 变更的部位和范围 | 拟实施日期 | |||||
| 归属合同名称 | 费用承担单位 | |||||
| 变 更 原 因 | 提出部门 | □设计院 □甲方工程部 □甲方市场部 □乙方 □设计部 □监理 □其他 | ||||
| 提出时间 | ||||||
| 变 更 或 签 证 内 容 说 明 | ||||||
| 工程部 | 经办人: 部门经理: | 工程主管 副总审批 | ||||
| 成本部 | 经办人: 部门经理: | 成本主管 副总审批 | ||||
| 总经理 批示 | ||||||
变更洽商通知单
编号: 日期:
| 工程(或栋号)名称 | 施工单位 | |||||||
| 发生变更的部位 | 实施日期 | |||||||
| 归属合同名称 | ||||||||
| 变 更 内 容 说 明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 完 成 情 况 | 施工单位: □按以上变更内容完成; □未按以上变更内容完成,原因:
年 月 日 | |||||||
| 确认方 | 监理公司: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 ||||||
现场签证通知单
编号: 日期:
| 工程(或栋号)名称 | 施工单位 | |||||||
| 发生签证的部位 | 实施日期 | |||||||
| 归属合同名称 | ||||||||
| 内 容 说 明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 完 成 情 况 | 施工单位: □按以上内容完成; □未按以上内容完成,原因:
年 月 日 | |||||||
| 确认方 | 监理公司: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