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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要求
2025-10-01 18:28:18 责编:小OO
文档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要求

1 基本规定

    1.1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

    1.1.1城市建设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移交,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1.1.2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1.1.3城市地下管线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更改、报废后的现状图和相关资料,由专业管理单位在更改、报废后3个月内移交。

    1.1.4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

    1.1.5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1.1.6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

    1.2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工程,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建档案管理处办理工程档案业务监督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1.3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建设环节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落实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确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汇总、报送等工作。

     1.4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4.1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4.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方可通过。南通市建设局工程管理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5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南通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2 城建档案接收范围

2.1 城建档案馆接收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等)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2.2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

    2.2.1城市勘测,含地物、地貌、控制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

    2.2.2城市规划制定,含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的编制与审批的文件材料。

    2.2.3城市规划管理,含规划选址管理、规划用地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等档案。

    2.2.4城市建设管理,含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产管理、抗震、人防等档案。

    2.2.5 风景名胜、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2.2.6 城市建设科研设计管理档案。

    2.3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2.3.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含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

    2.3.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照明、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

    2.3.3城市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等档案。

    2.3.5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含各类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2.3.6 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

    2.3.7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包括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

    2.3.8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市容、环境卫生等。

    2.3.9 城市防洪、抗震等防灾抗灾工程及人防工程等。

    2.3.10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

    2.3.11 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

    2.3.12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林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3.13 其他建设工程

    2.4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计划、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3 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1 归档的档案文件应为原件,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

    3.2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3.3 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工整,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3.4 所有竣工图应与工程实体相符,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3.5 城建档案案卷整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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