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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诚信型
2025-10-01 16:47: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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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诚信型

当前我国面临重大的社会结构转型,行政文化也随之转型与重组。由于转型期行政价值观念、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多变性与过渡性,以及忽视了信用体系建设与行政伦理建设,社会和行为的诚信缺失已成为面临的严重困境,也成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加快建立符合现代行政文化要求的现代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型,已经成了中国社会和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1、建设诚信型的必要性

加强诚信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

社会诚信体系按其组成部分可分为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其中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局域主导地位,对于企业和个人诚信产生辐射、引导作用。如果拥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自身良好的威信形象,以及作为中立而富有权威的第三方所发挥的作用。如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惩罚是新违约行为,应当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危机,遏制社会诚信体系的全面瓦解。“上有好者,下必效之”,加强诚信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前提。

加强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诚信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诚信就等于失去市场,要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的确立,确保市场竞争能够真正产生优胜劣汰效果,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保证,作为制度的制定者,要保证制度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和遵循,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一个信用度高的必然能够坚守法规制度,而信用度低的必然使制度形同虚设,可见,信用的高低和制度的实施成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信用度高的更容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形成良性循环。而一个信用度低的由于制度的不易为公众所接受而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更弱化了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加强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可靠保证。

加强诚信建设是巩固合法性基础的需要。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机器与人民是一种代理委托关系,只有人民的同意,权威才是合法的。作为公众的代理人,守信履约,以最大的诚信去实践人民的意愿,时期存在的根本依据,一旦滥用公众的信任,言行不一,以欺骗性行为来对待公众,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诚信缺失最为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导致的政治合法性危机,诚信问题直接关系到存在的依据,关系到公众对尊重抑或鄙夷,服从抑或反抗的态度取舍。因此,要巩固的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一)诚信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自律与他律的制度   当我们要研究诚信体系建设的时候,有必要先对诚信的起源进行一些探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所谓诚实,即人的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为人处事不说谎、不虚伪,是一种道德自律,是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社会教化和价值取向等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形成的。诚实是人类交流的原始基础。在人类进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地壳的变动,热带丛林的减少,类人猿开始由丛林走向地面生活,完成了“从猿转变到人的有决定意义的一步”—直立行走。因为人一开始就是集体的动物,离开丛林到地面后,环境更加危险,不集体劳动,就无法生存。而集体劳动,必然有一个交流与协调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类发明了交流的工具—语言。此时人类的交流,是在达到“彼此间有什么东西非说不可的地步”时自然的交流,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分析此时人类诚实交流、互不欺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所有人而言,主观上根本不具备欺诈的动机。想象当时的环境,人们面对的是恶劣的环境、强大的敌人,普遍没有任何剩余产品,欺诈不会给实施者带来任何利益。如果不能从一种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那么就没有人会主动去实施这种行为。二是客观上也不存在欺诈的环境。在传统社会中,由于人们的交往范围相对狭窄,人群的流动性相对小,因而说谎虚伪者就很容易被戳穿,诚实在这种环境中就成为人们自发而必然的选择,也逐渐形成为人们所推崇的价值观念。诚信,是诚实与信用二者的结合。人类为了创造诚实的交流环境并努力维护诚实的价值观念,一方面要对自身进行道德自律,即对己要做到“诚”;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大家共同缔结契约、制定法律来对群体进行共同约束,即对他人要做到“信”,这就是诚信。在有关诚信的权威著作《诚信》中,美国经济学家福山认为,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组织的规模。他将诚信定义为“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就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诚信实质上就是文化传统习惯、社会风俗、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和缔约各方共同缔结的条款及相关法律、行规等正式制度共同作用的一种制度。  

 (二)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运行发展的基础 

从诚信的实质及其来源中,我们不难看出,诚信是在人类的进化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自律的道德观念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及市场的扩大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他律的制度规范的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规范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的行为的工具。因此要实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发展,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良好运行需要以诚实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全面合作的社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任何一项经济活动的完成都离不开内部的合作与对外的交流,而诚实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一项经济活动的开展,如果一方实施了欺诈,对另外一方或几方而言,则缺失了进行交流合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的环境,而公开、公平与公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欺诈行为的实施,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动摇了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组织和个体而言,要想使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并从中长期受益,就必须养成诚实的自律意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需要信用来约束。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在高度开放的环境中,人们接触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各种各样的信息越来越繁杂,交易各方对信息的了解很难做到对称,这就为机会主义者提供了“不诚信”的可乘之机。以商品拜物教为主要内容的负面效应,会诱发一些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去破坏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易、诚实守信规则,从而造成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这些人类共享资源的巨大浪费、破坏,造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调节平衡的破坏,引发道德性危机,如诚信缺失带来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无序化、环境污染带来的生态破坏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单纯依靠道德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用有效的信用制度来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  

 (三)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先导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信用管理制度的系统。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

2、我国诚信建设现状及其原因

 1 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我国信用的缺失现象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和稳定性。行政决策是行为的首要环节,决策过程的不民主与不科学将会影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并没有与当地群众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平台,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削弱了方案的认可度与可行性。

       其次,行政执行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一些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相互推诿、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执行不力,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使得老百姓对执行产生怀疑,对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能力产生质疑,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对抗事件。

       最后,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缺乏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监督与约束,再加上部分行政自身觉悟差,对自身要求不严格,一些行政人员在工作中“为所欲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他们将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失职、失责、等问题较为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在百姓心中的形象。

       2 信用缺失的原因

       当前,我国某些地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职能转变不完全。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作用、功能的转换与发展变化。它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转变到位,包揽一切、管制一切、指挥一切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二,管理模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改革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其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加剧,对于各级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求也日渐提高。一些部门的决策缺乏民主化及透明度,官僚主义、等问题表现突出,致使缺乏感召力和影响力。

       最后,行政监督不力。行政监督是对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制度的监督。近些年来,随着行政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行政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行政监督机制还存着许多不完善之处,譬如,多头监督、监督主体专业性不强、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阻碍着行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进行,结果导致了信用缺失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改观。

首先,行政理念错位,效率和诚信的精神动力不足。行政理念的错位或步入误区,造成诚信的精神动力的不足。面对市场经济的巨大诱惑,地方开始追求利益,这必然使得地方的行政理念错位,捏造出不实消息,影响了公信力。案例中,周正龙拍摄到了华南虎照,当然这不是真的,但是,如果陕西省真的发现了华南虎,那么国家会拨款,而这笔款项发下来后,其实不是为了华南虎,而是补贴给了某些部门,这样的行为使得公信力存在缺失。

     其次,求真务实的行政作风淡化。行政作风是指或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表现较为稳定的一贯思想、行为方式和态度,它关系到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来实践自己的目标。在当今市场经济巨大的诱惑下,地方开始追求部门利益,不惜牺牲部门的公信力。案例中,陕西省林业局并未通过任何手段证实照片的真伪,为了从国家财政中获得巨额款项,而公布了伪造的华南虎照片。

     第三,信息公开度、真实度不足。案例中,在公众开始质疑华南虎照片真伪时,陕西省林业厅并未作出任何声明,而是躲躲藏藏和回避问题。如果,在事情曝露前,陕西省及时调查出,并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的形象和公信力。

     第四,部门内部横纵向监督体系不健全。案例中,陕西省林业厅公布了华南虎照片,其实,该部门本身并未调查其真伪,内部的其他有关部门尤其是林业厅的上级部门也未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最后,致使陕西省的形象大受批评和指责,公信力大大地受到降低。

     追其根源,在于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自身的自利性包括地方的自利性和的自利性。一方面,组织的自利性,指在制定时以组织自身利益为考量,而非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现实中,由于自身利益的存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益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秩序的供给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真正到位。另一方面,地方,为了其上级的利益,为了取悦上级而把上级的利益放在首位。也同样有自利性,是以自己任职期间获得最大预算为目标进行行动的,通过预算的增加,们可以获得职位、权限,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及名誉等个人利益。

     第二,执政理念的滞后片面发展理念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矛盾。另外是全能理念与有限理念的矛盾。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相当部分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继续保留全能理念,行为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同时存在。

     第三,“人治”理念与法制理念的矛盾,还有就是管制理念与服务理念的矛盾,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地方往往把自身当作社会统一的权威,依靠严密的组织和制度,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管理。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往往把公众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承受者和行政成果的被动消费者,公众既没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也没有选择所提供的“产品”的余地,只能消极地接受提供的种种服务,完全处于被管制地位。

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

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产生极大的依赖。

(二)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

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行使,作为代理方()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三)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

(四)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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