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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2025-10-01 13:27:42 责编:小OO
文档
1 目的

XXXXXXXX公司秉承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合作环境,致力于成为受供应商尊重的企业。为规范和约束供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望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2 适用范围

XXXXX公司所有供应商 

3.定义

4 职责

4.1需方质量责任

4.1.1及时提供采购文件: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通知等技术文件,承担因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而造成供方物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责任。

4.1.2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的确认申请及变更申请时,应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

4.1.3需方变更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但没有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订单约定的数量按原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1.4处罚证据的充分性: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品质部门人员在需方现场共同进行确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所在地的权威质量检验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5处罚证据的准确性: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1.6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处罚与处理、通知等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4.1.7品质指导:需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供方进行品质指导,协助供方提升品质保证能力。

4.2供方质量责任

4.2.1产品质量总要求

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需方的企业技术标准(包括图纸、技术文件、检验文件、签样等)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违反上述标准要求,供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本协议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处理。

4.2.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2.2.1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责任

在需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的,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罚:

✧停工停产30分钟以内的,处罚1000元;

✧停工停产30分钟至1小时的,处罚2000元;

✧停工停产1小时以上的,处罚5000元。

4.2.2.2造成需方返工责任

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成品或半成品返工的,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罚:

返工损失=返工费用+物料费用

物料费用=物料数量*单价

返工费用=返工数量*返工标准额*返工难度系数

返工标准额为(XX 40元/台,其余产品按实际预算价格的30%计算)返工难度系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返工级别返工难易程度判定标准返工难度系数
返工不拆包装或只拆包装纸箱,返工后只重新打包装0.3

拆部分外壳返工,会造成外壳损伤0.7

外壳全部拆除完成返工,会造成外壳报废0.9

拆关键零部件完成返工,会造成关键零部件报废1
4.2.2.3造成需方质量事故责任

4.2.2.3.1在需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返工损失,返工损失按3.2.2.2条款计算。

4.2.2.3.2对于需方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的质量事故,需方有权追加质量处罚,追加处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造成Ⅰ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0.1万—0.5万元罚款。

✧造成Ⅱ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0.5万—1万元罚款。

✧造成Ⅲ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1万—3万元罚款。

4.2.2.3.3需方产品售中及售后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产品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客户取消该批订单的损失、市场质量索赔等)和追加处罚,对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加处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造成Ⅰ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1万元。

✧造成Ⅱ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3万元。

✧造成Ⅲ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5万元。

4.2.2.3.4质量事故类别按照需方文件界定。

4.2.2.4进货检验责任

4.2.2.4.1进货检验批不合格退货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退货时,需方有权根据不合格的缺陷,对供方作出如下处罚:

✧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0%处罚;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7%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4%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处罚;

✧以上单批物料处罚不低于50元,不超过2万元;

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中山地区供方3天内、本省供方5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处理。逾期不作处理,供方有权按物料价值的3%收取仓储费,如果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资金作为需方处理报废物料的费用。

4.2.2.4.2进货检验批不合格让步接收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次不合格,经供方同意,需方为满足生产同意办理让步接收使用时,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让步;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0%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6%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2%处罚;

✧以上单批物料处罚不低于50元,不超过2万元。

4.2.2.4.3进货检验全检不合格退货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全检发现不合格退货时,需方有权根据不合格的缺陷,对供方作出如下处罚:

✧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7倍/个处罚;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3倍/个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1倍/个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免于处罚。

✧每次单批物料处罚金额不低于50元,不高于2万元。

4.2.2.4.4最严重标准处罚

若物料同时包括几类不合格(缺陷)时,按最严重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4.2.2.4.5进货检验不合格返工返修或挑选使用责任

供方物料不合格需要返工返修或者挑选使用时,供方应及时组织返工返修或者挑选,委托需方进行返工返修或者挑选的,需方有权按20元/小时/人向供方索赔工时。

4.2.2.4.6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和质量事故的,按4.2.1和4.2.3条款处理。

4.2.2.5 生产过程

4.2.2.5.1供方所供物料为铝板、钢板、塑料原材料时的质量责任:

若这三类原材料已加工成产品(电子类、不锈钢杯体、不锈钢下盖、外壳罩、注塑件)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分析确定是由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供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报废等损失),同时视质量问题情节轻重追加1000――20000元处罚。

4.2.2.5.2供方供应其他物料时的质量责任:

生产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的料废,需方有权按物料价值的5倍对供方进行处罚。

处罚额=不合格物料单价*不合格数量*5。

4.2.2.5.3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的,按4.2.1、4.2.2、4.2.3条款处理。

4.2.2.6 成品检验

4.2.2.6.1成品检验单台不合格的质量责任

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100元/次进行处罚。

4.2.2.6.2成品检验批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罚:

✧不需要进行返工

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不低于500元。

✧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成品检验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的,按4.2.1、4.2.2、4.2.3条款处理。

4.2.3 其它方面质量责任

4.2.3.1 4M变更管理

未经需方确认,供方正常供货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4M(人、机、料、法)变更。如需要变更,必须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需方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书面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

由于供方私自更改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事故),供方承担全部质量损失,并按照质量事故处理追加处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

4.2.3.2型式试验

需方因供方产品质量有波动或有质疑可追加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样品由供方无偿提供,需委外试验的项目由供方承担相关费用。型式试验所涉及的项目可以由不同单位完成。

需方认可以下3种情况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经需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委托需方进行的型式试验;

✧在需方监控下或经需方认可利用供方或第三方检测设备进行的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考核:

✧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处罚3000元/次;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处罚2000元/次;

4.2.3.3 以次充好

需方发现供方故意将不合格品以次充好,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对供方处以该批物料货值10倍以上的罚款,不高于5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4.2.3.4数量/重量不符

需方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存在数量/重量不符时,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对供方处以该批物料货值10倍以上的罚款,不高于5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4.2.3.5混装与标识问题

供方提供的物料在需方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或物料与标识不符等质量问题,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该批物料货值8%的罚款(不低于200元,不高于1万元)。

4.2.3.6品牌影响

因供方质量问题导致市场批量退货、返工、返修,对美斯特产品品牌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损失另计。

4.2.3.7体系审核

对需方提出的质量体系例行评审、追加评审、验证评审,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若无需方认可理由而不配合执行或拒绝审核,需方有对供方权予以300~2000元/次的罚款。

4.2.3.8质量整改

对需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或审核、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方予以500~3000元/次的罚款。供方在整改限期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2~5倍对供方进行处罚。

5、供方质量处罚流程

5.1事实确认

在向供方进行处罚时,必须向供方提供作为处罚依据的原始文件或实物依据。包括《质量问题反馈单》、《出货、IQC检验报告单》、《型式试验报告单》、《让步接收申请单》、《不符合跟踪单》等。

5.2开具供方处罚单

供方处罚单以批次为单位开出,在作出正式处罚前,需方将罚款单上以传真方式发往供应商2个工作日,由供方签收反馈意见,供方如没有异议,则上报财务部盖章生效。如供方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意见视为默认接受罚款。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7.1 《质量问题反馈单》                     QR-PZ-029-A1

7.2 《出货、IQC检验报告单》               QR-PZ-030-A1

7.3 《型式试验报告单》                     QR-PZ-031-A1

7.4 《让步接收申请单》                     QR-PZ-032-A1

7.5 《不符合跟踪单》                       QR-PZ-033-A1

7.6 《质量保证协议书》                     QR-PZ-034-A1

8、附件

附录1:物料分类表

插座、软线盘总成 、电源线总成、导线组件

I类小五金零件(杠杆支架、杠杆、固定板、接线板、铰链、铰链弹簧)

II类螺钉、螺母、垫圈、销轴、铆钉、铆钉销III类
塑料原材料I类    
金属原材料I类    
喷涂涂料I类    
预涂铝板I类    
油类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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