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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填表说明
2025-10-01 12:47:57 责编:小OO
文档
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填表说明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应资质

检查内容:企业资质

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资质无效,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检查内容:企业资质或当地相关资质管理文件

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资质无效,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分站点设立符合当地省级管理规定。

3.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检查内容:原材料管理制度

判定原则: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

4.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质量可追溯

检查内容:原材料合同及台账

判定原则:原材料采购合同管理及使用台账管理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5.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

检查内容: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判定原则: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6.2条 原材料进场

6.对进场的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检查内容:原材料检验台账,根据原材料进货量核对试验批次

判定原则:原材料检测检验及台账对应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5条 原材料和配合比;《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7.1条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验。

7.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有效健全

检查内容:技术文件管理

判定原则:相关技术文件齐全有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8、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检查内容:试验设备和能力

判定原则:试验能力和生产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2条 检测设备;第4.3条 检测场所;附录A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5.2.3条 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

预拌混凝土企业主要实验仪器:

水泥压力试验机
水泥抗折试验机
电热恒温干燥箱
比表面积仪
水泥负压筛析仪
水泥净浆搅拌机
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
沸煮箱
水泥胶砂搅拌机
水泥胶砂振实台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水泥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
分析天平
电子秤
高温炉
砂、石标准筛
砂、石振筛机
压碎指标值测定仪值
针、片状规准仪
石粉(亚甲蓝)测定仪
混凝土搅拌机
混凝土坍落度仪
压力泌水仪
贯入阻力仪
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测定仪
混凝土振动台
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控制系统
压力试验机
混凝土抗折试验机
混凝土抗渗仪
氯离子含量测定仪
9.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检查内容:仪器设备检定,核对检定校准证书

判定原则:有仪器校准检定合格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2.7条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第4.2.12条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5.2.2条 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

10、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试验环境

判定原则:试验环境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3.2条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11.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

检查内容:试验操作

判定原则:严格按试验标准操作,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 3.0.3 条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5.4.1条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第4.4.10条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12.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件等有唯一性标识

检查内容:唯一性标识,现场检查各试件标识

判定原则:唯一性标识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5.4.3 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 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5.4.4条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2 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3 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13.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检查内容:混凝土强度数理统计分析

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强度数理统计分析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5.6.1条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第5.6.2条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

14.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内容:试验人员技术能力

判定原则:有试验人员培训记录或继续教育判为“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现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1.6条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15.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内容:异常处理措施

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异常或达不到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第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1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配合比设计符合要求,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比审批(确认)单。

判定原则:配合比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3.1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经试验确定。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第3.0.1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17.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内容:掺合料掺量,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比审批(确认)单

判定原则:矿物掺合料掺量符合标准规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第3.0.5条 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18.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检查内容:配合比设计和调整使用批准,配合比审批(确认)单。

判定原则:有配合比设计与调整批准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3.9条 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

19.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

检查内容: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

判定原则: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6.0.1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第6.0.2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20.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检查内容:生产设备维修保养

判定原则:有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2.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

21.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2000)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2016)的规定

检查内容:搅拌机械和系统合格

判定原则:搅拌机械和系统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4.2条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2016)的有关规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6.4.1条 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2000)的有关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预拌混凝土》(GB/T14902-

2012)第7.4.1条 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并应符合(GB10171-

2016)的规定。

22.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

检查内容:计量设备校准,

判定原则:计量设备校准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6.3.1条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2016 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7.3.2条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2016)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23.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自校符合规定

判定原则:有自校记录且频次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6.3.1条 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2016) 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1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24.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检查内容:生产配合比与设计相符

判定原则: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一致以及配合比调整经批准,且有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3.9条 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第7.3.10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2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3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

25.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每台班检查1次

检查内容:原材料计量,随机抽三份生产记录核查偏差情况。对当班计量情况进行检查

判定原则:原材料计量准确,且有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第6.3.2条 每盘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台班检查1次;《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7.3.3条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0规定的范围,并应每台班检查1次。检查时,指生产线的台班。

    26.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

-2012)的要求

检查内容:检验取样频率,随机抽取三份生产记录核查是否进行检验;核查1天的混凝土试块与台账是否一致。

判定原则: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3.3条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达不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b)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

27.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包含强度、坍落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检查内容:核查坍落度检查记录

判定原则:出厂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2.1条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第9.2.2条 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第9.3.4条 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28.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

检查内容:试件检测及台账

判定原则:混凝土试验养护和检测符合要求,台账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3.3 条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达不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b)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2010的规定。

29.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制作台账

检查内容:试块、试件等编号和管理台账

判定原则:试块、试件等编号清晰有效,台账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6.0.5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

30.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检查内容:检查生产记录是否有对应的运输单

判定原则:有混凝土运输单且项目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lO.3.3条 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合同编号;b)发货单编号;c)需方;d)供方;e)工程名称;f)浇筑部位;g)混凝土标号;h)本车的供货量(m3);i)运输车号;j)交货地点;k)交货日期;l)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m)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31.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或开盘鉴定

检查内容:混凝土合格证和开盘鉴定

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合格证(证明材料)和开盘鉴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1O.3.1 条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4.5条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2、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3、混凝土强度;4、混凝土凝结时间;5、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32.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检查内容: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判定原则:大批量、连续生产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有基本性能试验报告,否则判定为“不符合”。

判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015) 第7.1.5条: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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