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 故 管 理 汇 总 表
| 序号 | 事故发生时间 | 发生事故部门 | 事故类别 | 伤(亡)人数 | 结案时间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