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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污水厂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5-10-02 15:35:28 责编:小OO
文档
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污水处理厂是指对城市(镇)公共排水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改为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运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满负荷运行率、提升处理效果,促进治污减排。市有关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第六条 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报同级审批,作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依据。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处理达标率。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并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建设、环保部门联网的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及在线流量装置。

  

  第 环保、建设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线监测设备每小时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每日用电量和污泥产生量等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上述指标进行人工监测,每天至少在时间间隔相同的情况下监测两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建设、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运行记录表(附件一),县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所监管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附件二)报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备案。(注:附件一和附件二不在本刊刊登)

  

  第九条 建设、环保部门要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会签后的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交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运行经费的依据。

  

  当月达标处理水量(吨)=当月累计的日达标排水量(吨)

  

  日达标排水量(吨)=(当天累计处理水量(吨)/24)×出水水质小时浓度达标次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根据建设、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达标处理水量,将上月经费拨付给污水处理厂。

  

  经费拨付额(元)=达标处理水量(吨)×单位拨付经费(元/吨)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会同建设和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计算其污水处理达标率。

  

  污水处理达标率(%)=全年累计达标处理水量(吨)/全年累计进水量(吨)×100%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95%的单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1元的奖励。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小于85%的单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05元的处罚。

  

  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的奖励和处罚资金,平均分摊至每个月,随下年度每月运行经费一起拨付或扣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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