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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2025-10-02 15:35:19 责编:小OO
文档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需要制 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下面一起来了解乡村医生的考核管理制度内容,希翼对 大家有匡助!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快促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我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国家医改的顺利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经院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我镇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 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三 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份,所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 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由卫生院统一动态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

2、全体乡村医生必须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积极配合和完 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每次扣工 资 200 元;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者每次扣工资 100 元,一 年累计不服从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 次(含 3 次),赋予取销乡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

3、每月 20 号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 及招急来,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重大事情一列不得请假,如确实因重要事情不能 参加例会的需向卫生院分管领导或者是防保科长请假并说明事由再附以请假条,经核 实无误后赋予签字允许请假,事后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例会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 务。但对谎言编造理由弄虚作假借故不参加例会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赋予扣除当 月工资 100 元。对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缺席一次扣工资 200 元,并赋予 严重警告,一年缺席累计超过三次,赋予取销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 局。例会迟到、早退者,超过一小时以上一次扣工资 50 元,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 时一次扣工资 30 元,半小时以下一次扣工资 20 元。

4、如有事外出不在本行政村超过 6 日者必须报请防疫科科长允许,分管 领导批准,卫生院院办备案后方可外出。否则每次扣工资 100 元,年累计超过 3 次 (含 3 次),赋予取销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所在村卫生室应保持 室内外整洁并应时常在岗,以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诊,并及时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各项信息。

5、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皮防站、卫生院等上级单位临 时安排的各种培训及工作任务,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和完成,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 加者,不完成的,不参加者一次扣工资 100 元,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工 资 200 元。

6、爱护公共财产,乡卫生院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 坏者照价赔偿。

7、不按要求登记和上报传染病每次处罚 50 元,若因瞒报、迟报、谎报传 染病或者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次处罚 600 元,并承担处置疫情的各项 工作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销乡村医生资格,触犯刑律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救 治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时要按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及应急接种工作,配合 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委,不听调遣者,赋予通报批评,扣 除当月工资或者取销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9、加强疫苗管理,坚决杜绝疫苗积压浪费,造成疫苗疫苗积压浪费负责 全部经济赔偿。

10、严格冷藏设备的使用管理,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必须将冷藏包清洗干 净交回防疫科统一管理 ;已配备冷藏冰箱的卫生室,必须保持冰箱干净整洁, 24 小 时电源通畅、并做好冰箱内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冰箱内严禁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 物品,每发现冷藏包不干净 1 次处罚 10 元;冷藏冰箱不干净整洁,无温度记录和使 用记录每次处罚 10 元;发现冰箱电源不通畅每次处罚 20 元,并扣除当月 30 元的电 费津贴;发现冰箱内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次处罚 100 元并扣除当月电费补 助。

11、加强医学理论、、法律法规、免疫程序学习,一经提问或者考试不 合格者,每次处罚 20 元,并到卫生院跟班学习 3 个月,费用自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1、自 20XX 年起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 需求,在原来防疫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全体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 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内  容,和防保工作一起统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计三类十一大项。乡村医生必须在 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人员的领导和指导下为自己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 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每月按时参加例会按时上报各 类报表及数据。年终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广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 考核办法”和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院办等相关规定执行。经考核指标 达标的乡村医生或者社区(村)卫生室赋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未完成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村医生或者社区(村)卫生室进行行政问责或者取销乡村医生 资格。考核为优秀的赋予奖励。

2、具体防疫工作细节由我院防疫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

3、具体妇幼保健工作细节由我院保健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 管理制度。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改,按照我院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基 本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长期在卫生室执业,如夜 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 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私自抬高药品价格,药品差价由财 政按照像关统一补贴,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售药品金额的 10 至 50 倍罚款。社区(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由镇卫生院与上级指定中标供应商通过平 台采购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发 现取销乡村医生资格。每月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和一体化管理要求按时缴存所购进药 品款、业务收入款,按要求统筹上报用药计划。不按时缴存药品、业务收入款将按 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给卫生院管理工作造成管理不便或者障碍者,取销开诊资格。 每半年必须清仓盘点一次库存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由卫生院医务人员赋予业务培训 和技术指导。

4、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 范,杜绝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 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和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院内感控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 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变卖,每 发现 1 次处罚 1000-20XX 元。因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当,院内感控、消毒隔离不力造 成环境污染和医源性感染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执行我县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按规定开具合作医疗门诊统 筹处方,并做好相关登记、签字手续,健全档案,按时将已报销处方交卫生院统一

管理,发现开具虚假处方、重复录入处方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一次罚款 200 元,二次以上取销乡村医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 95%以上。

3、其它未例项目参照我县合管办下发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执行。

五、奖励办法

1、乡村医生年底履职考核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

定等次,工作业绩突出者,作为优秀乡村医生或者先进个人呈报条件,卫生院将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对年终履职考核不称职者扣发 600 元绩效工资,并予警告处  分。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者取销乡村医生资格。

2、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的乡村医生,卫生院赋予优秀聘用。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制定的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者以本 制度为准。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为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确保各村医疗、公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 度。

一、工作纪律

1、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动态管理。

2、必须按时参加乡卫生院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不参加例会

者,对村医一次 20 元,迟到、早退者 5 元。

3、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等上级单位暂时安排的各种培 训,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村医一次扣发 200 元。

4、爱护公共财产,卫生院应每半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 损坏者照价赔偿。

5、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工 作,发生突发传染病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接种,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等工作,如无故推委,不听调遣者,赋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者取销村医资格 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二、新农合工作及门诊报帐

1、村医不得诱导参合农民无病消费、过度消费,严格控制按照生病产生 的门诊医药费才干享受报销补偿。

2、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比例补偿门诊。

3、规范门诊报帐,在门诊报帐时,要在《合作医疗证》上认真填写拙记 录,做好报帐登记,报帐农民要在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确认。处方留底备查;严禁 开假处方。每半年乡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进药与销售药品进行查对,严禁虚开医药 费用为参合农民报帐,发现套取基金,一次罚款 100 元,三次以上取销乡村医生资 格。

4、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中心卫生院或者上级业务部门考核 查检中发现不合格处方在 3-5 张者扣除 10 元,超过 5 张者扣发 30 元,责令其在中 心卫生院进修学习 10 天。

5、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 100%,抽查 每下降 5%,罚款 100 元。

三、公卫卫生管理

1、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对辖区常用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以 0-36 个

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并协助卫生院为辖区内常住 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3、传染病管理:对本村各类传染病(甲、乙丙类及其他重点监测传染病) 要及时发现与报告;结核病人按要求至少督导 4 次,记录卡与药品要相符,如发现 传染病漏报、瞒报、谎报者,一例扣除 50 元,情节严重者取销村医资格,并承担 其法律责任;结核病人管理不到位,药卡不符者,扣发其管理费,并视情节轻重扣 除 50-200 元。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卫生院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 考核标准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积分制进行。对村卫生室的拨款以所得 分数为准。

5、及时完成卫生院院所要求的九大公卫各种报表。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保证我市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能正  常、有序、高效的运作,依据《开封市规范乡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 和省市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意见,特制定临安市乡村医生工作制度。

一、基本医疗工作

1、按照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的执业资格依法规 范开展各类基本医疗工作并与《医疗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项目相符,病人就诊时 门诊病历、处方、日志登记和书写符合医疗文书的规范要求,对危、重、急病人的 处理要做好充分的知情告知,对可预见严重情况发生的要及时转诊并做好转诊记  录。

2、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在本卫生室(站)就诊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则上 不能赋予治疗处理,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加以说明并征得病人允许后签字。村卫生室 (站)一律不得出诊到家庭进行输液或者伤情清创缝合处理,对就地发生的危、重、急 病人需现场抢救的,在按规范急救程序简单处置后即将转送上级医疗机构,不得擅 自留观,事后补写急救记录。

3、村卫生室(站)要严格做好一次性医疗物品、医疗废弃物、消毒隔离(紫 外线、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的使用情况记录。对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 疗性废弃物必须定期运送至卫生院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理或者出售,每年与卫生院 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并按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4、熟悉和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掌握对基本药物的应用(包括药理 作用、不良反应、适应症、剂量和用法)。对抗生素、糖皮质激素、生物制品必须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药剂量,不得滥用,处方中用药要与疾病相符并按农保规定病 种用药量比,不得超量用药。除药品零利率外的治疗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 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乱收。

5、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必须公示,上班时间穿戴工作乙卯并佩证, 对 2 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合理安排好上班与歇息时间并有交记录。对一 人一室的村卫生室人员在歇息时需要在醒目处告示歇息时间和联系电话,工作人员 在歇息时间连续三天以上的(包括三天)必须向卫生院负责分管人员请示后方可休  息。

二、公共卫生

1、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卫生院的要求做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掌握 自己辖区内各种基本信息数据的动态变化,加强与本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合作和联 系,协助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服务和计划免疫工作,建立流动儿童、孕 产妇管理名册,及时调整数据的动态变化,按时下发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免疫接 种通知单,做好流动孕产妇保健和 7 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卫 生监督,及时做好聚餐申报和指导工作,准确、完整的按卫生院的要求采集、统  计、上报各类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数据。

2、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协助卫生院对可疑传染病的排查和确诊病人的 居家隔离、随访和健康指导工作,对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不得诊治,在做好防护的

基础上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对发现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登记后,按照法定程序在规 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协助卫生院分管人员做好血防、精 防、结防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村域(辖区)内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人群健康信息数据, 开展健康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建档工作,协助卫生院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 案建档工作。特殊是加强对村域(辖区)内 60 随及以上居民人口信息变化与健康基 本情况掌握和开展规范化健康管理。协助开展死因监测。

4、做好村域(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随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开展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病人随防管理,问询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 行健康指导,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按规定要求采集和上报相关数据。

5、负责做好村域(辖区)内公众健康教育公众。通过健康教育宣传栏、墙 体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素质、疾病防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 宣传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更换内容不少于 4 次;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   料。

三、药品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站)所有配备药品必须是基本 药物所属的品规,药品和非药品(卫生材料)的采购一律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上报卫生 院分管人员统一集中采购,不得私自采购,不得配备基本药物范围外的任何品规。

2、村卫生室(站)所配备的基本药物一律按供应价实行零利率销售,不得 私自加成获利销售,对基本药物以外的卫生耗材类可以按成本价的基础上实行 5% 加成销售,其他治疗过程中的收费项目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卫生院统一集中采购的基本药品货到后,村卫生室(站)负责人必须对 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外观质量、包装情 况、进价、总额进行认真子细核对,有误时当面对配送单位说明清晰,有必要时向 卫生院负责采购人员也说明清晰,做到三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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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房发药时必须严格子细执行操作规程,要认真核对,要向患者提供 书写用法,不得口头传达。同时,按照农保控制处方用药量,不得串换药品, 每日做好药品的进销存,保证现金、药品、账目一致。

四、财务管理工作

1、村卫生室(站)人员必须按照《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 案》 (临政【20XX】69 号、《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站)医生聘 用办法》、 (临卫疾【20XX】158 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所属卫生院进行“六统 一”管理。

2、村卫生室(站)必须每日对收支情况进行结算上报,并对收入按卫生院 指定账户按时上缴,不得扣缴、少缴或者不缴,卫生院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一个卫生室 (站)的收支情况进行立账建册,对村卫生室(站)由于急用的支出(办公用品、水、 电等)可以通知卫生院负责人后进行暂时列支,但必须提供收据或者、经手人电 话、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以便日后做账。

3、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奖励性工资,参照卫生院制定的经 费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细则执行。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各项经 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不得将乡村医生一体化 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津贴经费挪作他用,也不得随意克扣。

4、村卫生室(站)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所有收费项目的(包括外出上门服 务)必须开具,实行一人一病历、一登记、一处方、一,每日下班结算做 到现金、处方、数额一致。

5、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收 费、不得药品加成出售、不得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卫生院负责人要加强对各卫 生室(站)的收支情况监管、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乡村医生要严肃处  理,酌情扣除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6、各村卫生室(站)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业务收入要做到日结月清,卫生 院负责人代理账目必须与代管各村卫生室(站)账目款额相符。

五、学习培训工作

1、卫生院加强对下属村卫生室的各类业务指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 径和方法提高他们的专业服务技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特殊要注重基层 全科医生培训工作,配备护理人员要鼓励参加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2、对辖区内符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乡村医生,卫 生院要合理、科学安排好学习与上班的关系,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为了提高个 人专业技能和村卫生室(站)的发展,对参加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岗位培训的人员, 在取得毕业证书的赋予以 1000 元的津贴,并作为今后福利普升的重要依据。

3、卫生院对所辖的乡村医生每年不少于 6 次的培训例会,普通二月一   次,例会培训内容包括:各类专业和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传达卫生信息和上级 文件精神,提出工作思路,布置落实任务、提出建议、交流商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问 题,评估工作绩效、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同时能够使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站)之

间。各村卫生室(站)之间时常性的保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 展。

4、参加例会培训的乡村医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认真做好每次例会内容 的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资料,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卫生院下达的各项任务, 每半年做一次总结评估,卫生院要把培训例会纳入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

5、乡村医生要按时参加各级卫生部门和乡村医生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学 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工作,积极进取,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 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 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普通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管理,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 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赋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 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 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合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 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发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 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

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 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普通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 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 6 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发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 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 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 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核 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 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 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 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 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普通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 请再注册。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   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 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 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 2 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 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 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 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普通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预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 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 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 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普通医 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 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 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 医生普通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 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 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津贴。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 证乡村医生至少每 2 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 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 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应当赋予适 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 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 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 2 年接受一次培训, 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 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 2 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 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 采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 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 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6 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 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 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住手违法行为,赋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

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 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 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  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 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 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发布调查处理结 果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妨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 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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