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空调设置,采用户式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开发比例的,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已审定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规定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建筑层高、设备平台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已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按照原审批执行。(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