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5-10-02 15:36:18 责编:小OO
文档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天津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空调设置,采用户式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开发比例的,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已审定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规定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建筑层高、设备平台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已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按照原审批执行。(完)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