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流程 | 工作要项 | 
| 开始 委托开展安全预评价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内部审核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组织召开专家审查(评审)会议 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 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预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 1安全预评价阶段 2 2.1在项目内部立项审批通过后,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签订安全预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并委托安环部门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确定安评单位资质。 2.2 2.3安全预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安评单位开展预评价工作,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安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4 2.5《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好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发送给建设项目组、安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征询审核意见,并予以完善。 2.6 2.7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要求在初步设计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其它需要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危险化学品项目执行),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2.8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6)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2.9危险化学品项目应根据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申请组织召开安全条件专家审查会,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10 2.11三同时管理人员应按照专家审查(评审)意见协助安全评价单位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落实整改措施。 2.12 2.13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完善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说明反馈给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取得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2.14 2.15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将完善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整改确认书等资料反馈给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2.16 2.17安全预评价结束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以下资料送至档案室存档备查: 2.18 (1)《安全预评价报告》; (2) (3)安全预评价专家审查(评审)意见书; (4) (5)安全预评价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6) (7)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8) 2.19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评审)通过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评审): 2.20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 (3)变更建设地址的; (4) (5)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6)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 
| 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计专篇工作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部审核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安全设计审查 组织召开专家审查(评审)会议 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安全设计资料存档备查 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 3安全设施设计阶段 4 4.1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设计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计专篇工作。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2 4.3三同时管理人员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与设计单位做好安全设计对接工作,提供安全设计所需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4 4.5《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好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发送给建设项目组、安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征询内部审核意见,并予以完善。 4.6 4.7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要求在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4.8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4)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 4.9危险化学品项目应根据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申请组织召开安全设计专家审查会;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审查(评审)意见。 4.10 4.11三同时管理人员应按照专家审查(评审)意见协助设计单位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落实整改措施。 4.12 4.13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完善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整改情况说明反馈给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取得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4.14 4.15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将完善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专家审查意见整改确认书等资料反馈给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4.16 4.17安全设计专篇结束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以下资料送至档案室存档备查: 4.18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审查(评审)意见书; (4) (5)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审查(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6)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8) 4.19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计审查(评审)后,安全设施设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评审): 4.20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查四定工作 单机试车 工程中交 | 5安全设施施工阶段 6 6.1在详细设计及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组应确保安全设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三同时管理人员应监督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若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有变更的,必须按照变更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6.2 6.3建设项目在工程中交前,建设项目组应按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无可不参加)、试生产工作组开展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四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并保留三查四定记录备查。 6.4 6.5建设项目在工程中交前,建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完成单机试车、设备和管道耐压试验与气密性试验等,保存相关记录。 6.6 6.7建设项目项目在完成单机试车等满足工程中交的条件后应按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工程中间交接,项目交接给业主单位试生产工作组,同时做好EHS三同时资料交接工作。 | 
| 完成法定检验检测和备案凭证 编制试生产方案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根据专家意见完善试生产方案 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 试生产条件确认 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总结 试生产期限延长 试生产资料存档备案 | 7安全试生产阶段 8 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试生产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办理相关法定备案手续。法定检验检测和备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叉车、行车、电梯等)检验检测报告; (2) (3)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检验检测报告; (4) (5)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验检测报告; (6) (7)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8) (9)爆炸性危险场所防爆电气检测报告; (10) (1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2) (13)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14) (15)应急预案及备案凭证; (16) (17)重大危险源备案凭证; (18) (19)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定检验检测和备案项目。 (20) 8.3试生产工作组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8.4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 (3)投料试车方案; (4) (5)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6) (7)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0) (11)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12) (13)试生产起止日期。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80日,危险化学品项目不超过1年。 (14) 8.5《试生产方案》方案编制好后,试生产工作组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当邀请外部专家评审,其他项目可邀请内部专家或外部专家评审。 8.6 8.7三同时管理人员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协助试生产负责人完善《试生产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8.8 8.9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修订的《试生产方案》和整改情况说明反馈给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8.10 8.11试生产前,试生产工作组必须组织做好试生产准备工作,确保试生产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12 (1)已通过安全预评价评审和安全设计专篇评审,危险化学品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计审查; (2) (3)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4) (5)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6) (7)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8) (9)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10) (11)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12) (13)已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14) (15)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已下发实施; (16) (17)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8) (19)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位; (20) (21)试生产方案评审(审查)已通过,所有法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备案凭证已完成。 (22) 8.13试生产工作组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仪表系统调试等单位和各专业部门对达到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保留确认记录),经试生产负责人批准后开始投料试运行。 8.14 8.15试生产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要求组织试生产,生产操作、设备、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运行数据的记录。 8.16 8.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督促监理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报告。试生产工作组应当在验收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总结报告。 8.18 8.19特殊情况试生产期限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限。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需要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项目应征询许可证审批部门同意。 8.20 8.21试生产期间,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以下资料送至档案室存档备查: 8.22 (1)《试生产方案》; (2) (3)试生产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 (4) (5)试生产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 
| 委托安全验收评价单位 准备验收资料 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报告内部审核 组织召开安全验收会议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安全验收报告 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 验收通过意见 办理安全许可证 安全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结束 | 9安全设施验收阶段 10 10.1试生产前,试生产负责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单位。 10.2 10.3三同时管理人员在试生产期间应与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做好安全验收对接工作,提前准备验收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0.4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2) (3)试生产总结报告,包括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4) (5)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6)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8) (9)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 (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2)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 (1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6) (1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8) (1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的项目需办理); (20) (21)法定检验检测报告; (22) (23)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的竣工图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盖有竣工章); (24) (25)相关安全设计变更单。 (26) 10.5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设计专篇和安全条件与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10.6 10.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好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发送给试生产工作组、安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征询内部审核意见,并予以完善。 10.8 10.9在试生产期限结束前,由项目所在公司负责人主持,试生产负责人邀请外部专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建设项目组等单位和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召开安全竣工验收会议,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10.10 10.11三同时管理人员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协助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完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各整改责任部门按照评审意见落实整改。 10.12 10.13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完善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说明反馈给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10.14 10.15项目所在公司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的结论,并形成正式的验收通过意见。 10.16 10.17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41号令)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57号令)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局55号令)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18 10.19安全竣工验收束后,三同时管理人员应将以下资料送至档案室存档备查: 10.20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 (4) (5)《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书; (6) (7)本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8)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0) (11)相关安全许可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