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5.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随机询问现场农民工,了解人员进出场登记情况,并与农民工花名册核对。
(3)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应拍照留存)。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7.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核查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单个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参评项目的采集信息及评价标准对其自动打分。
单个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未进行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网络备案的,直接按0分计算。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并按照如下计分规则计算出总得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计算公式为:H=(∑H动+∑H原)/N
其中,∑H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H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三、其它
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按所占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2.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3.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价依据 | 扣分分值 | 
| 一 | 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 ||
| 1 | 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扣20 分; |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 |
| 2 | 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不符的,扣10 分; |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施工合同文本。 | |
| 3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扣 4 分; | ||
| 4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未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扣 4 分; | ||
| 5 | 合同金额中未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单列,扣 4 分; | ||
| 6 | 未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扣2 分; | ||
| 7 | 经评价实施单位督促仍未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的,扣10 分。 | 经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提示或评价实施单位督促,仍未按时报送信息,予以扣分。 | |
| 二 | 合同履约情况 | ||
| 8 |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 分;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 | |
| 9 |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质量、工期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被建设单位清除出场的,扣30 分; | ||
| 10 |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质量监督报告) | |
| 11 | 项目中止施工后,施工企业未在恢复施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现场信用信息采集的,扣10 分; 施工企业未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的,扣10 分。 |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 |
| 三 | 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 ||
| 12 | 施工企业存在未与自行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扣5分; | 现场查阅劳动合同。 | |
| 13 | 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扣10分; | 现场查阅劳务分包合同。 | |
| 14 | 工地现场未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扣10分; 工地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扣5分; | 现场巡查告示牌 | |
| 15 |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10 分; | 现场查验花名册,并随机抽查现场人员,5人及以上不符的扣10分。 | |
| 16 |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10分; | 现场查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 
| 17 |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0分; | 清欠部门提供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核实记录。 | |
| 18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群访或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0 分;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欠不良行为通报。 | |
| 四 |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 ||
| 19 |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20分。 |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 
评价人员签名: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