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文号:成建委发[2004]200号 | 
| 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11-26 | 
| 各区(市)县建设局及高新区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施工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 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大)模板是指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包括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钢结构构件安装时使用的支撑系统)。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施工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出具回执,并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保证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按要求纳入工程概算。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高(大)模板施工安全操作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施工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工程的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编制高(大)模板的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要有验算书及施工详图,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三人(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查意见应留存施工现场一份备查。 第 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模板、支撑杆(构)件、连接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查验。尚无国家标准的,须经省级有关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模板支撑系统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水平支撑及剪刀撑。 第十条 高(大)模板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程、规范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安装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方案编制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每道工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安装搭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浇筑混凝土或进行结构构件安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浇筑混凝土或进行结构构件安装。混凝土浇筑或进行结构构件安装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拆除时, 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拆模强度,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拆除时应严格遵守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的拆模顺序和设置警戒区域,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施工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将高(大)模板施工应急预案纳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发生高(大)模板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 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但危险性大的、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参照执行。 第十 本规定从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