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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提纲
2025-10-02 15:30:01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

一、国际物流概述

(1)基本概念

(2)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物流是国际贸易的必要条件,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对物流行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际物流必须适应国际贸易结构和商品流通形式的变革,向国际物流合理化方向发展。

二、国际贸易术语

基本概念:贸易属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一些简短的概念或有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明确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的专门用语。

C组:CIF CIP CPT CPR

F组:FCA FOB FAS

(一).FOB

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A)风险划分界限:指定装运港船舷为界,交货点:装运港船上

(B)卖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装船通知样本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费用: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出口税费

(C)买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1、按时租船订舱,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领货付款

费用: 运费+保险费+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进口报关的税费

二.CIF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

(A)风险划分界限:指定装运港船舷为界,交货点:装运港船上

(B)卖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卖方负责提供租船或订舱,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费用: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出口税费+运费+保险费

(C)买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1、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2、领货付款

费用: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进口报关的税费

三、CFR

CFR +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A)风险划分界限:指定装运港船舷为界,交货点:装运港船上

(B)卖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

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费用: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出口税费+运费

(C)买方的义务和费用

基本义务:1、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2、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领货付款

费用:保险费+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进口报关的税费

三、 滞期与速遣

  (1) 装卸时间: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2)装卸率:就是装卸速度,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其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使船舶在港时间过长而增加运费,即使可能得到了船方的速遣费,也会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当适当。

(3)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方应向租船人就所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通常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半数.

4、案例解析

案例: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 1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为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商人推迟交货而造成的,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 2: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收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分析: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收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收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案例 3: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 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 4: CFR交易下的货物纠纷案 199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 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损失了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美国A商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并且认为按照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你认为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原因:(1)CFR合同风险转移界限及其转移条件CFR合同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但在本例中,由于A商卖给B商的1000吨小麦与另外2000吨混装在一起,并未被指定或特定化,3000吨小麦中很难确定哪一粒是卖给B商的,因此卖方不能已损失1200吨为由推卸交货责任。(2)结论: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

案例 5: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成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案例 6: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分析: 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险费。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失误?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 我方的失误是未能按期在6月份装运,且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付款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Shipment 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公吨货物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又在同一条船上装运600M/T,这实际上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根据的。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从澳大利亚进口矿产品共30000公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该公司与船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却规定租方负责装船(FI),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均为每天6000美元,速遣费减半,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结果卖方从星期四开始装船,只用了13天(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试分析某公司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有何失算之处?该公司遭受了哪些损失?损失多少?

分析:答:失算之处有三:(1)在装货定额标准上两相脱节;(2)对日(Lay days)的计算方法也互不一致;(3)对晴天工作日的“除外时间”未能进一步明确是用了算,或是不算。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则应除外。

由于上述失算,在这笔业务中,某公司势必要根据买卖 合同付给卖方6天(本应15天,卖方之用了13天,在加上除外的4个节假日)的速遣费,18000美元;另一方面,某公司作为租船人还要根据租船合同付给船方1天(本应12天,但实际装了13天)的滞期费,计6000美元。因此,某公司因为在签订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时,不注意两个合同的衔接,结果遭到了双重损失,既要付给卖方速遣费又要付给船方滞期费,共计损失24000美元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

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

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因为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虽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也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本来是无权就上述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是作为代理人为货物投买保险的。在卖方提交单据换取货款时,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买方。对本例的保险单来说,买方已经是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是他承受了该保险单的全部权益。依你此,他有权凭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800$/MT CIF Quebec)购我某商品。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此条件应如何考虑并答复为佳?

分析: 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对12月装船实难接受,且魁北克为加拿大的OCP地区,故我最好的办法是让对方改报CIF温哥华OCP魁北克,然后在视其反应如何而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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