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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2025-10-02 15:30:37 责编:小OO
文档


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高处作业吊篮;

7、卸料平台;

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钢结构工程施工;

4、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水上桩基施工;

8、人工挖孔桩施工;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应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建筑    安全    工作    通知

   抄报: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安监局。

   抄送: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                  2007年9月12日印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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