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或依据) | 检查评价 | ||
| 符合 |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 备注 |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 ||||
|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 ||||
|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 ||||
|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1、总平面布局、功能区划分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米,丙类工艺装置或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安全距离不小于75米 3、甲、乙、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高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倍的杆高 4、甲、乙类工艺装置和液体储罐与厂外国家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分别不小于35米和45米,丙类工艺装置和液体储罐与厂外国家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分别不小于27米和34米。 5、甲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明火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0 米,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明火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5 米,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明火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米 | ||||
| 邻近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 ||||
|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通过生产区; 2.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 ||||
| 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 ||||
|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次风向的上风侧。 |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 ||||
|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如受条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时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 ||||
| 空分站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次风向的下风侧。 | ||||
|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围墙成区。 | ||||
| 下列设施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布置在厂区边缘。 | ||||
|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 ||||
|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大于20m,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
|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满足规范要求 | ||||
|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 ||||
|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并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少于2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 ||||
|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 | ||||
|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另设消防车道。 | ||||
|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 ||||
|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 ||||
|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 ||||
|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满足规定 |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 ||||
|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满足: 1.无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
| 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4规定的安全标志。 | ||||
|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 ||||
|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 ||||
|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 ||||
| 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疏散通道标志和风向标 | ||||
| 厂区入口、生产、储存区、装卸车区、控制室、作业现场、重大危险源等安装红外高清摄像头,实现生产区全覆盖;红外高清摄像头必须全天候全过程监控人员作业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视频信号要接入中控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并安排专人值守; 设置危险有害因素安全告知栏 设置禁带物品保管柜 对外来人员、车辆实行登记管理 | ||||
| 安装并使用通行识别系统(如指纹机、IC卡)或设置警戒带或移动式栅栏等隔离设施(与生产装置、储存区安全距离不小于15m) 在隔离设施外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与甲类装置设施间距不小于30m,与乙类装置设施的间距不小于25m,与丙类装置设施的间距不小于20m) 非检修期间将动火设备、火源、火种全部移出生产储存区 | ||||
|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 | ||||
| 易燃易爆区域配备防爆对讲机 | ||||
| 确定巡检路线和巡检周期, | ||||
| 设置醒目的疏散通道标志和风向标 | ||||
| 划定装卸车区、驾驶员等候区、监护人区。装卸期间,装卸作业人员不得滞留于槽车顶部 | ||||
| 派驻安全监督员情况 | ||||
| 有固定专门的安全监督员办公室,办公设施、责任制、制度上墙,视频监控接入 | ||||
| 按要求记录日志 | ||||
| 装卸车区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料密闭装卸车系统,安装与输料泵联锁的防静电系统和计量装卸车系统 | ||||
| 每2年至少检修一次,检修方案和检修情况报镇(街道)备案 | ||||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