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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议稿)
2025-10-02 15:41:58 责编:小OO
文档
XXXX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XX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首批(试点)开放共享的设备由学校统一普查、遴选后确定。未列入首批开放共享范围的,可由各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院(系)审定、学校批准后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同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设备的定价审批、收费和开放基金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挂靠“中心实验室”,负责建设、运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公布开放共享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使用预约情况等服务信息。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及其所在院(系)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  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中心(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校内账户。 

第三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每年保证基金额度50万元(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支出情况补足当年的基金),开放基金用于鼓励和资助校内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学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时,即可得到开放基金资助。开放基金对我校承担的基础研究类(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基金、博士点基金等,不包含校内基金)项目资助80%机时使用费,对非基础研究类项目且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以外的校内使用者资助50%机时使用费,其余部分机时使用费由使用者通过项目或其它经费渠道自筹。对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内部的共享使用,开放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由财务处和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开放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财务处、实验中心(室)要共同加强对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开放基金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在两级共享平台上,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对校外按照标准学校统一收取100%测试费,对校内按标准的50%(具体比例另商议)收取测试费。收费标准制订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和房屋占用费等(相应项目按学校现用费标准执行);

3.实验耗材费;

4.维修费:设备值×(3-5)%÷年额定机时数;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为:

1.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X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待制订);

2.实验中心(室)所在院(系)审核;

3.由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同财务处审批;

4.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上网公布。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服务和开放基金使用的基本流程为:

1.用户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查阅信息并确定拟使用的仪器设备;

2.用户填写《X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申请表》(待设制);

3.用户到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核算加工测试、试验等服务费用;

4.实验中心(室)为用户进行加工测试、试验等;

5.测试(加工、试验等)完成后,用户和实验中心(室)主任签字确认,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

6.用户到财务处缴纳使用加工测试、试验等服务费用的自筹部分;财务处划拨开放基金补贴部分;

7.用户持缴款收据到实验中心(室)领取测试(加工、试验等)结果。

第十六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心(室)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十七条  共享后所取得的经费分配、使用原则,当年未使用室可下年留用。

1.45%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上缴水电费,耗材、配件、日常保养维护,功能开发等费用,由实验中心(室)统一管理,院(系)监督使用。

2.15%作为设备机组人员的业务提高费、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发表文章等费用,由实验中心(室)统一管理,院(系)监督使用。

3.10%作为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管理费,统一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4.30%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5.由财务处为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院(系)及实验中心(室)分别制发经费卡并定期拨入上述费用,院(系)及实验中心(室)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支出内容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  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院(系)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一九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倾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或进行设备调拨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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