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2014)昌民初字第13484号)
一、概念
内部证成指法律决定按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外部证成是对结论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涉及内部证成依赖的前提的合理性问题。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联系紧密,相辅相成。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解析过程
(一)判决书(2014)昌民初字第13484号)主要内容
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9月份得知被告名下有汽车一辆,该汽车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被告与原告离婚时却隐瞒该车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隐瞒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请求:1、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津xxxxxx北京现代汽车一辆;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被告已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双方曾于2012年9月出资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登记在案外人刘xx名下,其中原告出资15万元。离婚后,被告的父亲支付给原告22万元补偿款。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经审判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了处理,其中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离婚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原告亦受到相应款项。故对原告要求分割车牌号为津xxxxxx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齐xx的请求。
(二)内部证成及解析
内部证成是一个三段式的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法律依据,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从大小前提中得出的逻辑推论。
T→R(大前提)
S=T(小前提)
S→R(结论)
该判决的内部证成如下: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小前提:原、被告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后被告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补偿款。
结论: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有效,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不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外部证成及解析
外部证成构成法律论证的焦点,因而也构成法律辩论的核心主题。外部证成的中心问题是:按照法律 的标准,在内部证成中所运用的论据是否可以接受。外部证成也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1.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外部证成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外部证成小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结论: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
2. 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小前提:
外部证成大前提:需要离婚时,有《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外部证成小前提:原、被告离婚时《有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结论:原、被告协商双方无共同财产。
三、结语
一份正确的判决书,必须要实现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固然构成整个论证过程不可或缺的一环,但相比之下,外部证成更棘手,更重要,更具根本性,实质性。最后感谢王夏昊老师的悉心指导。
齐x与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判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民初字第13484号
原告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贾××,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齐××与被告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9月份得知被告名下有汽车一辆,该汽车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被告却一直对原告隐藏,被告与原告离婚时却隐藏该车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请求:1、依法分割被告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津××××××北京现代汽车一辆;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车是我父母给我买的,买车的钱原告也出了,但是我已经还给原告了,还支付了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与被告贾××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一、贾××与齐××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未育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则谁名下的债务由谁负责偿还。2013年4月10日被告贾××名下登记一辆车牌号为津××××××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原告认为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该财产,要求对其进行分割。被告贾××表示该车辆原告知情。经当庭询问,原告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见过被告驾驶该辆车,但并不知晓该车辆系被告贾××所有。
另查,原、被告双方曾于2012年9月出资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登记在案外人刘××名下,其中原告出资15万元。离婚后,被告贾××通过其父亲支付给原告齐××22万元补偿款。原告认可收到该笔款项22万元,但对钱款的性质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3年6月13日签订)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了处理。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在离婚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原告亦认可收到相应款项。故对原告要求分割车牌号为津××××××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 员 张传京 |
法 律 方 法 论
期 末 作 业
姓名:梁楚凝
学号:1401220947
班级:法硕五班
时间:2015年5月25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