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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2025-10-02 12:25:53 责编:小OO
文档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证安全用电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

3.编制依据

3.1《消防法》

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职责

4.1设备部电气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标准、规范设计进行电气设施的安装及拆除;负责组织人员对电气设施进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负责电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及维护保养;

4.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3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拆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管理规定

5.1通用安全要求:

5.1.1电气装置和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现场的安全要求,在我公司内主要针对防爆、防尘两个方面做好电气装置、材料的选用和配备。选型时要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按规范要求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选型安装。

5.1.2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编号及设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5.1.3供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可靠性、快速性、灵敏性的要求。承载桥架强度符合载重要求。在厂区主路的电缆桥架净高度大于5米,车间各工段之间的大于4.5米。

5.1.4裸导电体、照明等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离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遮栏、隔板、护罩或包扎绝缘等等),并设警告标志和指示信号。

5.1.5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按规定代替使用的性能必须符合要求。

5.1.6严禁在车间配电线路(盘)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5.1.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其使用的电力电缆,接头包扎(接线头处)符合使用环境要求,做好防水、防尘、防爆、防裸露的措施,每米接头多于一个必须更换。

5.1.8移动电气设备上有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等可靠。操作把手采用绝缘材料。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5.1.9电气线路的安装按照规定采用不同的防护材料,安装时必须水平或竖直,转弯处使用标准弯头,中间支撑固定牢固。使用电缆桥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水平和斜度架设桥架,与周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5.1.10车间固定检修箱(人员直接操作的用电设施)必须固定牢固,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各开关部件必须固定。

5.1.1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5.1.12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12.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5.1.12.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5.1.12.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5.1.12.4变配电室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1.12.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5.1.12.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并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5.1.12.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5.1.12.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5.1.12.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5.2易燃易爆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变配电室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其它变配电室,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5.2.2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5.2.2.1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5.2.2.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5.2.2.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5.2.3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5.2.4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5.2.4.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

5.2.5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2.6在易燃易爆场所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5.2.7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

5.2.7.1不能用防火防潮灯具代替隔爆型灯具,或用一般36v安全灯具代替防爆灯。

5.2.7.2不能用普通开关代替防爆照明开关。

5.2.7.3普通开关、普通报警按钮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安装在防爆区域内。

5.2.8电气线路敷设的防爆要求 

5.2.8.1用钢管敷设线路。钢管、接线盒和电气设备的连接处用密封胶加以密封,使爆炸性气体、蒸汽不能进入各种电气设备的内部而发生爆炸。 

5.2.8.2导线连接处采用防爆接线盒,且导线的接头处采用钎焊、熔焊,避免因接触不良,使导线过热引起火灾或爆炸。

5.2.9粉尘场所的电气线路安装及维护要求:

5.2.9.1线路敷设在空气流通比较好的位置,便于自然降温,防止温度过高,发生着火事故。

5.2.9.2电气线路要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粉尘、清除杂物等工作,以保证电缆线安全运行。

5.2.10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以下在易燃易爆场所内都仍应进行接地。

5.2.10.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直流4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5.2.10.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直流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5.2.10.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5.2.11易燃易爆场所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5.2.12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5.3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规定

5.3.1新投运的重要电气设备,应进行72小时的试运行,在试运行中,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件工作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

5.3.2每班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一次,在清扫设备时,严防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5.3.3每小时应检查设备和抄写各参数一次,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5.3.4清扫设备时,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溶剂,以防静电引起火灾。

5.4用电管理规定

5.4.1各部门都要节约用电,充分发挥度电效益,反对浪费,禁止违章用电。

5.4.2凡涉及到厂区内供电线路,未经设备部批准不准接任何负荷。

5.4.3调度室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办公区、宿舍一律不准使用电炉子,碘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更不准乱拉电线。

5.4.4凡有违章用电行为,用电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权制止用电,直至撤消用电设施。

5.4.5各车间、班组以及生活区原装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均不得自行任意拆装、修理和增加容量,变更时,必须通过设备部批准,由设备部电气人员施工。

5.4.6不得在电气设备、电机或开关、配电盘、电气线路上放置或挂吊任何什物,注意附近的环境卫生整洁,应防止水、粉尘进入电气设备内外。

5.4.7发现电气设备运转不正常、焦臭气味等,应先切断电源,停止运行,及时通知值班电工进行修理。

5.4.8电机使用不得超负荷运转,机械设备应提高完好水平,避免发生设备卡死烧毁电机事故。

5.4.9从事电气作业,应先检查是否带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定,如需带电操作,仅允许在对地电压220伏以下设备和线路上进行,事先应经设备部批准,并且在工作时采取以下措施:

5.4.9.1进行带电工作的人员,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对所进行的工作彻底了解。

5.4.9.2应当有完全了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的人监护。

5.4.9.3工作人员应站在绝缘件上和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5.4.9.4带电工作时,所使用的绝缘工具必须安全可靠。

5.4.9.5工作时只能接触一根导线,在开始工作之前,应设法将其它赤裸导线或接地物体用绝缘材料隔开。

5.4.9.6带电工作应穿长袖、长裤、扎紧袖口。

5.4.10为了安全用电,消除人身触电事故,尽可能减少临时性电气线路,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安装。如需安装临时性电气线路,必须执行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5.4.11如发生电气着火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扑火,应以二氧化炭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防止事故扩大。

5.4.12凡遇人身触电事故,必须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禁止使用肾上腺等刺激性药物。

5.4.13照明离地面高度不得少于2.5米,移动局部照明器具不得超过36伏电压。特殊地点无法达到要求的,设备部应及时通知安环部到现场进行确认,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施工。

5.4.14在带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土建施工、拉线和管道安装等工作前,必须向安环部提出申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

5.4.15建筑安装等工程所需临时性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布线和控制必须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由施工工程负责人报设备部批准,设备部安排人员施工或监督施工。若施工单位私自拉线安装,追究公司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50-100元罚款,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5电气检修规定

5.5.1电气检修要按规定办理并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

5.5.2公司电气设备、线路检修,由设备部负责统一组织。

5.5.3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设备部派专人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5.4凡是在电气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一律停电作业,并应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该标志牌应设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或送电,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谁断电、谁送电”规定。

5.5.5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方可装接地线。

5.5.6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5.5.7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5.8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5.9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方可进行作业。

5.5.10当作业点电力线路有两条以上邻行时,应检修的线路要作好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操作。

5.5.11对两条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5.12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要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5.13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5.14在立杆和杆上作业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以防倒杆和滑落等事故发生。检修作业结束,接地线拆除后,视该线路为带电线路,严禁任何人登杆,按规定程序办理终结送电手续。

5.5.15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的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一切电器设备,绝缘要良好,并要有可靠的接地。

5.6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5.6.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设备、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执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6.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5.6.3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漏电保护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有与负荷相匹配的漏电保护装置。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牌

5.6.4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5.6.5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6.6临时线通过其它设备及门、窗、水管时要距离0.3米以上。

5.6.7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必须架设时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5.6.8临时用电线路严禁插接或挂接,接头处必须采用防水处理,缠绕牢固。

5.6.9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5.6.10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还应符合防爆要求。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6.11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6.12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施工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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