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 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性质 | 行政许可 |
| 适用范围 | 贵港市行政区域 | 对象 |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和驻贵区直管理的矿山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
| 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第二条 | 内容 |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无数量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 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其中:下列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三)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
(1)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2)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3)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4)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5)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 动、防坠、防窜、行程、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 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6)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排水系统;
(7)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四)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 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 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13)县市区安监局意见。 |
(1)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年产矿石量1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年剥采总量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的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和驻桂管理的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年剥采总量小于50万吨的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
|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及现场核查-行政审批会议决定-窗口发证 |
| 法定时限: | 45日 | 承诺时限: | 39日 |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每三年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