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2009-04-10 09:44:29 阅读76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作业1参
http://www.1wen.com.cn/doc/wuquanfa-zuoye/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http://bbs.joyren.cn/viewthread.php?tid=83739
1、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买卖
合同,售价60万;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并于当日与
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
行为无效。
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
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意损坏承运木材。
问: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1、甲有手机一部,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
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机,甲
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问:(1)甲可否取回?为什么?
(2)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手机
?为什么?
3、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房
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
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请求确认
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之请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4、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
日又抵押给丙,并于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
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中
,丁不付修理费,故戊扣押下来,2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
的权利如何实现?
5、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元,以此为抵押物向乙、丙银行借款各1000万元。8月
1日上午8:00甲、乙共同在市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上午4:00甲、丙
共同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不能还款付息,拍卖房屋得150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6、甲欠乙债1000万元中,以楼房一幢为乙设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
甲欲以1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
问:(1)甲能否出卖?为什么?
(2)设上例中甲欲以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你以200万元卖掉可以
,但200万元应提存;并且你应再提供价值800万元的抵押。”甲不听,执意要以
200万元卖与丙,且不补充担保。问:乙的说法有无依据?甲的做法是否合法?
(3)设案例中甲以1200万元卖与丙时未告知乙。后乙得知后,向主张甲、丙
转让行为无效。丙向乙提出:“你不要再请求人民主张确认甲、丙之行为无效
。问:应否支持乙之请求?
答案: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
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
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
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
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
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
(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
戊处取回手机,只有丙才能。
3、
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
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
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
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4、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
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后得到清偿。
5、乙、丙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输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同(《担保法解释
》第三步5),因此,乙、丙的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得750万元。
6、(1)甲可以出卖。
(2)乙的说法有依据,甲的做法不合法,甲的转让行为无效。
(3)应支持乙的请求。
(见《担保法》第三49条)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2009-04-10 09:47:02 阅读9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B 5、D 6、C 7、D 8、D 9、D 10、C 11、D 12、B 13、B
三、多项选择题
1、AC 2、ABE 3、CD 4、ABD 5、BCD 6、BCE
四、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或基他财产权的制度。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5、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五、论述题
| 物权 | 债权 | |
| 概念 |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
| 性质 特征 | 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 对,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
| 法律关系主体 | 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 客体 | 物 | 物、行为、智力成果 |
| 内容 |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 权能 |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请求权和受领权 |
| 产生方式 | 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 实现方式 | 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 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
| 效力 | 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 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
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
(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戊处取回手机,只有丙才能。
2、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2009-06-07 20:35:20 阅读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 2、× 3、× 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C 5、C 6、B 7、B 8、A 9、A 10、B 11、C
三、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4、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论述题
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P66)
答: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尔后又进一步肯定物权行为性后 的必然逻辑结论.创始人是德国历史学派的萨维尼.他首先把物权和债权从体系上加以区分, 指出罗马法即开始区分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并把二者置于不同的领域加以理解。其后,他区分了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认为司法上的契约常常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出现,十分繁杂:首先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本身就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即物权契约。这一契约必须和先期存在的债权契约相区别。相对于让所有权的“交付”这一物权契约而言,作为原因的债权契约只不过是他的原因。在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乐这样的区分之后,萨维尼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必须无因化,使之与作为基础的物权行为相分离。认为这一方当事人本以为履行买卖契约而交付某物,但对方当时却误以为是赠与而受领时,这种错误对物权契约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基于错误的买卖契约时不可撤销的买卖契约,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丧失了财产所有权的人只能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
五、案例分析
1、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后得到清偿。
2、乙、丙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输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同(《担保法解释》第三步5),因此,乙、丙的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得750万元。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2009-04-10 09:51:32 阅读517 评论3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B 5、B 6、D 7、A 8、B 9、D 10、C 11、D 12、C 1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DE 3、ACD
四、名词解释
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五、论述题
阐述抵押权的效力(P344)
债权人的债权可以以抵押物优先得到清偿。
六、案例分析
1、(1)丙可以取得录音机。因为丙是善意取得。
(2)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嗔怪让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此时,乙、丙的交易并没有完成,丙还没有取得录音机的所有权。
2、(1)甲可以出卖。
(2)乙的说法有依据,甲的做法不合法,甲的转让行为无效。
(3)应支持乙的请求。
(见《担保法》第三49条)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