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试行)
2025-10-02 12:37:54 责编:小OO
文档
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

管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厂中厂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落实一厂多租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出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以公司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租企业要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厂区(园区)应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以公司文件予以明确。

(三)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

(四)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根据与属地镇街签署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拟定本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初或企业入驻时,与入驻企业签订。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园区禁止或的作业活动、工艺、化学品、设备设施等的入园承诺书。所有入驻企业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由出租企业建档留存。

二、健全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制度。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园区)厂房性质及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制度,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园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的,出租企业应当明确与其消防安全条件适用的生产车间(仓库)类型。针对入驻企业需要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新增建(构)筑物的,出租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

(二)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厂区(园区)安全协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和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隐患。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出租企业应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出租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与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高危区域(岗位)管理情况。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出租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入驻企业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厂区(园区)应当根据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及消防演练。对于厂区(园区)内企业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应主动与辖区消防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出租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绘制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入驻企业风险告知警示牌,分别在厂区(园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和入驻企业相关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并留存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等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检检测合格标识。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公示。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将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移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淘汰关闭。

(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租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梳理园区内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项目,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要求入驻企业切实落实持证上岗作业要求,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行为。

(九)建立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出租企业应建立特殊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危险作业牵头实施方应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进行管控,明确园区内需进行的危险作业应落实园区备案制度,各入驻企业危险作业在作业前要进行告知备案,将作业审批全套手续资料向园区报备,作业完成后,入驻企业要提供作业完成,现场恢复的备案资料给园区出租企业。

(十)建立外协(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严把厂区(园区)入口关,明确外协(外委)单位的资质审查、进场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及奖惩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十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组织入驻企业对厂区(园区)内所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梳理,建立园区统一的特种设备档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标识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进行定期设备检验、维护。

(十二)建立厂区(园区)危化品统一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的仓库且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估,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应满足门的管理要求,经出租企业同意后,可各自设置管控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的危化品特性,完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鼓励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出租企业及入驻企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倡导高风险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火灾高荷载、用电负荷大的企业应推广使用智慧用电系统。

三、完善一厂多租安全生产应急设施

(一)建设厂区(园区)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区(园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厂区(园区)微型消防站。厂区(园区)内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建立消防队伍,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战斗服、防护靴、头盔、腰带、手套、灭火器、水带、水、简易逃生面具、消防水桶、消防强光照明灯、消防锹等常用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微型消防站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三)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城市远程监控和消防智能APP等系统,安装智能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淋、电警铃等,各类设施应实现联网实时监测并接入市、区两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四)设置厂区(园区)公用警示标志。厂区(园区)内消防泵房、配电房等特定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消防设施标识、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

(五)出租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内有多家入驻企业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响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同一楼层有多家企业的,还应当设置公共疏散走道,确保消防安全疏散符合要求。

四、建立一厂多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厂区(园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救援队伍合作,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厂区(园区)应立即组织做好如下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厂区(园区)负责人。厂区(园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立即报告县(市、区)110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及配合事故调查。

入驻厂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业企业领域参考模板)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厂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2.甲方应明确厂区(园区)管理机构、人员,建立一企一档,督促入驻加工制造类企业及时开展安全风险普查,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不得以物业管理代替园区安全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将低等级防火标准厂房设施出租给高等级防火要求的生产、储存等作业活动企业;不得引进与厂区功能不匹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3.甲方应加强公建区域安全管理,参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在厂区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或集中停放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4.甲方应建立相关方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进行施工、设备安装、幕墙清洗等单位进行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做好相关方入场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等工作。

5.甲方应根据杭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要求,把好入园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关口;建立园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要求。丁、戊类厂房,办公建筑内不得设置易燃类危险化学品储存中间库。

6.甲方应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在园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四色图、消防总平面图,注明企业名称、消防车道、消防设施、重点部位、区域风险等级等信息。对园区内涉及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进行重点标识;对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电动车集中停放点、燃气调压站等公建区域进行划线标识,张贴警示标语明示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危化品及其他重要物品,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物质危险性类别、有毒有害情况及科学处置方法。

7.甲方应每季度对乙方承租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占用消防通道、危险性作业、违法建筑进行每日巡查,督促入驻企业落实每月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每季度安全风险常普常新,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落实责任人、措施、时限和应急处置方案。

8.甲方应将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宣贯到每家入驻企业,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得以桌面演练代替实际应急处置演练。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切实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注意用电安全,确保防火防盗措施到位。

2.乙方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3.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告知甲方,并按国家有关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乙方装修期间,须严格按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执行,未经备案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室内装修、隔断、隔层;不得使用易燃类材料作为装修的饰板或隔断;不得遮挡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国家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

4.乙方应配合甲方管理,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经营;不得生产、储存、使用禁止类化学品;不得随意堆放化学品、危险废物;不得违规(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擅自停用安全设施及篡改安全信息数据。

5.乙方严格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必须持有效作业证件,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电气设施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要对电线、电缆要进行穿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确保电气安全设施完好运行。

6.乙方应规范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含工业气瓶)购买、使用、储存、处置过程,配置专人管理,配置有效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置,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75号)的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管理,并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落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估。

7.乙方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新入职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一知三会”(知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会报警、会基本的应急处置、会逃生自救)内容。

8.租赁期内,乙方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2小时开展安全(消防)巡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巡查记录。不得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不做闭环处理,甲方对乙方租赁场地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甲方可按性质对乙方进行罚款,拒不整改的,向属地部门及时报告,直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或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并由甲方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一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驻厂区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标准(试行)

(工业企业领域)

一、机构和职责

1.1入驻厂区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内部日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方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1.2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保障责任

1.3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入驻厂区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设备,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1入驻厂区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制度。管理制度应有相关台账记录支撑,并符合编制要素,规范编制。

2.2入驻厂区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和岗位作业特点,分析存在的风险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2.3入驻厂区企业应组织对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形成记录;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

3.1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3.3入驻厂区企业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执行力,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或熟悉安全管理有关知识和应急救援的相关技能、掌握设备或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4入驻厂区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5应对企业施工人员(合同方)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四、风险管控

4.1入驻厂区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危险物质、作业人员和作业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4.2入驻厂区企业应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级别的工作场所通过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等方式进行风险告知,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档。

五、隐患排查

  5.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理措施。

5.2入驻厂区企业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应当重点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3入驻厂区企业应落实每月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每季度安全风险常普常新,充分运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现场检查不得流于形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六、作业安全管理

6.1入驻厂区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高空悬挂、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在线填报和安全承诺,落实下列措施:

6.1.1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6.1.2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6.1.3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6.1.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6.1.6执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2入驻厂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变更情形,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依法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相关方管理

7.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相关方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厂区进行施工、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

7.2 必须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3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全面辨识相关方作业的环境、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方、建筑施工、建筑和设备设施拆除、设备设施安装、装修装潢、设备维修保养、房屋修缮、外墙清洗、业务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危险物品供应和运输等。

7.4相关方进场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对相关方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作业安全要求的交底并保存记录,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交底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方作业过程的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及其应急措施,相关方作业过程的风险管控核对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7.5相关方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作业交底、检查和监护。

八、事故与应急管理

8.1入驻厂区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8.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置现场急救箱,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8.3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一知三会”(知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会报警、会基本的应急处置、会逃生自救)内容;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

8.4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保存好事故资料。

入驻厂区企业现场安全标准(试行)

(工业企业领域)

一、消防安全

1.1入驻厂区企业的生产、办公或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居住设施,在生产车间、仓库内严禁生火做饭。

1.2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企业所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覆盖;消火栓箱应标注醒目的识别字体;灭火器应采取灭火器箱放置或通过灭火器专用挂架置于墙面(灭火器顶端至地面应不大于1.5m);室内烟感报警不得随意拆除或遮蔽;原有安全门、安全出口标识不得拆除。

1.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1.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疏散平面图。

二、电气安全

2.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2.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2.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2.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2.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2.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2.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2.10电动自行车应在园区设置的智能充电设施或集中停放点进行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2.1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装“智慧用电”远程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的电气线路实行实施监控。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3.1入驻厂区企业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全过程规范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应配置有效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置,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根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

3.2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落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估。

3.3储存安全

3.3.1化学品存放场所应按照物质性质分类存放,禁忌性物质不得混放,相互禁忌性化学品不得相邻存放。

3.3.2存放液体化学品场所应在出入口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3.3气瓶应实瓶空瓶分离存放,且应有防倾倒措施。

3.3.4甲乙类物质存放场所应采用平开式防火门。

3.3.5仓储区域应有温湿度计,并定期检查记录。库房应有避光措施,避免阳光直射化学品。

3.3.6库房内不得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作业。

3.3.7存放甲乙类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3.8商品堆放应满足“五距”要求,且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

3.3.9液体试剂存放应采用防溢流的托盘放置。

3.3.10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吨,且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6。

3.3.1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3.4使用安全

3.4.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现场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3.4.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3.4.3容器、工具、车辆等符合相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要求;操作人员穿戴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

3.4.4部分遇水会产生反应的化学品,在存放、使用以及应急时,应充分考虑其遇水反应的特点。

 四、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等安全

4.1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对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生产环境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4.2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各类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4.2.1压力容器应满足: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需要持证的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认定项目与所操作压力容器一致,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压力表等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4.2.2压力管道应满足: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级别划分,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完好,满足要求;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所有管道的焊接接头应当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无损检测;应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3锅炉应满足: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认定项目与锅炉一致;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且在检验或校准有效期内,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4.2.4工业气瓶应满足: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4.2.5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器,联锁保护装置,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走台栏杆等其他装置。

4.2.6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叉车司机需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4.2.7电梯应满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轿厢内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等。严禁擅自安装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安装的升降机。

4.3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车间应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应设置应急照明并保证正常照明中断时能自动启动。

4.4通用设备应满足防护罩牢固,各种限位、联锁可靠灵敏,接地(零)保护可靠有效。 

4.4.1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4.2冲、剪、压机械应满足: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4.4.3砂轮机应满足: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托架安装牢固可调;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4.4.4工业机器人应满足:装有限位装置,在额定负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长量时使机器停止;采用手动操作时,运动时速应设定在250mm/s以下;当进行运送工作时,急停开关启动后,立即停止运行;作业区域有隔离的安全护罩,覆盖全部危险区域;防护罩无锐边和凸出部分;护罩应有足够强度,能抵抗机器人最大突击能量;防护罩应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具方可拆卸;防护罩的舱门应有机械式安全锁或门禁装置,钥匙或专用工具应由专业人员保管;危险区域内装有紧急停止开关,并符合相关标准。

4.4.5电焊机应满足:设置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电气线路绝缘完好,使用的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应安装规范、运行可靠;外壳防护等级满足作业场所要求,PE线连接可靠;变压器、控制器线路的绝缘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保存其记录;二次回路保持其性和隔离要求;工作场所通风良好,相对,宜设置防护围栏,并设有警示标识,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周边无可燃爆物品。

4.5厂区、车间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6入驻厂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对“三违”行为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管理。

入驻厂区企业现场安全检查参考表(试行)(工业企业领域)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符合性

(打√或×)

检查问题描述
1机械设备设施旋转部位防护罩、盖、栏是否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是否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灵敏可靠
4设备的PE连接是否规范可靠

5低于2.5米的照明是否为安全电压

6设备电气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7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8工业气瓶附件齐全,使用现场应有防倾倒措施
9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10

电气设备设施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箱(柜、板)体PE可靠

11

固定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保护
12

插座接线正确,是否配有漏电保护器
13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连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测,I类手持电动工具是否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是否安全可靠,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手柄是否完好,无松动,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是否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PE线连接是否安全可靠

14

临时用电使用是否办理作业票证,是否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设备PE线是否完好可靠,是否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

15

临时照明行灯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固定照明灯是否固定,线路是否穿管保护
16

配电间安全用具、消防设施、应急设施是否齐全,安全用具是否定期检验
17

配电间是否有人休息、堆放杂物等现象
18

配电间是否设有挡鼠板,窗户是否专有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纱网。变配电间门是否向外开,高压室(间)门是否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是否双向开

19

是否对相关防雷设施、电网接地系统等定期进行检测
20

消防安全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是否被遮挡堵塞
21

是否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有无故障或损坏
2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占道堆物现象
23

是否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24

生产、储存场所是否防火分隔
25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26

特种设备是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7

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准确

28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否有悬挂车牌,有无检验合格标志,灯光、制动、传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线路、管路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电等现象
29

起重机械是否定期检验,防脱钩装置是否有效,吊索具是否完好,限位装置、限载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可靠
3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本体是否完好;连接元件有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是否完好;运行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超压、超温等现象。(简单压力容器是否超过制造商明示的推荐使用寿命)
31

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放,库房内有无SDS及应急处置方案

32

易燃易爆介质的电气设施是否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是否有效,并与排风系统联锁
33

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4

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远离明火、高温设备,或非防爆电气
35

是否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有毒害或腐蚀性化学品周边有无设置紧急冲洗设施

36

作业场所是否按AQ 3047-2013设置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

37

危险作业是否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是否进行危害辨识,作业票证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作业内容一致,审批环节是否规范
38

危险作业过程是否有专人全程监护,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9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或应急器材
40

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
41

作业完成后是否进行完工验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2

作业环境园(厂)区、车间出入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3

道路有无交通标志标线,厂房(库房)门口是否有限速、限高、限宽等标志
44

跨越道路的管廊、管道是否设置限高标志
45

工作场所的地面是否平整、防滑、易清扫,是否设置不必要的台阶、斜坡、突起、凹陷
46

装卸货作业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7

车辆是否定置停放,有无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
48其他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基本要求1.检查频次可结合园区实际,一般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2.检查内容应及时结合相关法规更新情况以及现场变更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对整改情况要进行保存闭环资料(如整改前后的图片资料等)。

入驻厂区企业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参考表(试行)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具体情况(若某一项不符合

要求,请写明具体隐患)

1建筑使用性质是否存在厂房(仓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是 否

2是否存在厂房(仓库)内部装修,特别是洁净厂房、冷库改造导致疏散、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是 否

3违章搭建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导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情况  是 否

4消防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是 否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是 否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是 否

7防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是 否

8其他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 否

9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 否

10否存在违规住人、违规动火、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 否

1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 否

12消防车通道、登高场地是否被占用是 否

13电动自行车是否在楼梯间、门厅、走道、安全出口处及室内停放、充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或充电桩是 否

14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或未穿管保护是 否

15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消控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等制度是否开展是 否

16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和分隔是 否

17外窗上是否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等障碍物是 否

18是否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是 否

19消防培训演练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逃生演练,员工是否熟练操作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是 否

20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定期开展训练是 否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