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统称图书馆)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需求,为师生充分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并开展相应的检索、查询和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中小学图书馆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文献信息组织开展图书馆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按照学校教育计划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有关教育、教学(包括阅读课、选修课、活动课等)的任务;配合学科教学的开展,指导学生开展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为其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打下基础。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并指导学生的读书活动,采用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组织形式,引导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养料,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均应设立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承担全市和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在市、区县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图书馆教育教学研究人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图书馆工作列为检查评估学校教育工作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中小学图书馆设立馆长,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图书馆的业务工作。
第 中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小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初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中学图书馆教师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教师应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小学图书馆一般专业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图书馆事业,具备文献信息专业的基本知识;承担图书馆教育工作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设立书库、外借处、学生书刊阅览室、教师资料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基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图书馆馆长在学校岗位、职务定级和报酬等方面应达到教研组长或以上水准。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实绩,与教学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文献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工作、学习所需要的各类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读物、学具、教具和相关的网络信息资源等。
第十四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内容要求是:思想观点正确,内容科学,供学生阅读的文献资料还应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有利于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拟定图书装备推荐书目,定期向学校公布。
第十六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做到种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特色,各类文献载体的比例和复本适宜。学生生均图书(含音像资料和电子读物,以件计)和馆藏报刊种类最低标准为:
类别
| 藏书项目 | 小学 | 初级中学 | 完全中学 | 高级中学 |
| 生均图书(按在校学生数) | 30册(件) | 40册(件) | 45册(件) | 50册(件) |
| 馆藏报刊种类 | 60种 | 80种 | 120种 | 120种 |
第十七条 中小学图书馆文献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1、馆藏文献按规范进行验收、登记,及时上架流通;报刊、多卷丛书等出版物要保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
2、登录:所有文献都应进行财产登录,包括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
3、分类:纸质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读物应分别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等分类。
4、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为依据,参照各类出版物著录规则分别进行。
5、中小学图书馆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提供计算机文献数据检索。
6、根据馆藏需要,定期制作馆藏文献的电子文档;定期进行文献资料剔旧工作,除个别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献资料外,纸质报刊资料的馆藏期限不超过3年,纸质期刊馆藏期限不超过5年;普通纸质图书年剔旧率小学不低于其总量的2%,初中不低于3%,高中不低于4%。
7、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的保存,复制、借阅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和业务工作细则,并做好文献资料日常的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霉防虫和修补工作。
第十 中小学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利用和服务
1、中小学图书馆应积极开发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并充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
2、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应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计划,中小学图书馆应定期介绍、推荐优秀读物和新近购置的书刊,并认真组织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开设书刊导读和电子阅览指导课、图书馆与信息学基础知识课和有关知识讲座等;组织并指导中小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和有关的研究性活动。
3、中小学图书馆对全体师生实行全日开放(寄宿制学校还应实行晚间开放),寒、暑假期间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图书馆开放的时间和服务方式应向全校师生公示,并实行纸质书、报、刊资料全开架服务。
4、中小学图书馆要努力争取各级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和区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院校图书资料中心、信息中心等在业务上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馆际互借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快建立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料中心,并逐步向社区开放。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舍包括书库、学生书刊阅览室、教师资料室、电子阅览室以及检索、借阅和人员工作场所等。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视听资料室。
第二十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舍最低使用面积参照现行《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应做到馆舍专用,设点合理,环境安静,采光适宜,干燥通风,并有利于防火、防潮、防霉蛀、防盗等措施的实施。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在阅览室等场所提供防寒、降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借台、报刊架、书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和装订、复印、打印、扫描、刻录等设备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与环境,并配置文献资料保护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所配备的基本设施设备,其费用纳入学校的设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切实保证并努力逐年增加中小学图书馆的图书经费。暂定学生每年人均经费不低于小学生15元、初中生20元、普通高中生25元、重点高中生30元。学校定额经费和专项图书经费应实行经费公开和专款专用制度,并加强文献采购在品种、质量、价格和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图书馆订阅的各类报纸,应全部在学校教学行政经费“公务费”目下的“办公费”中开支,任课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及教学参考书等在“业务费”目下的“资料讲义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积极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提倡多渠道筹措经费办好中小学图书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学图书馆馆藏书刊清理剔旧的基本范围和要求
附件2: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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