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的特点1非强制性2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3标准对贸易的双向作用5标准对贸易的壁垒作用可以跨越4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
标准的功能1)获得最佳秩序2)实现规模生产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4)促进技术创新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化的作用(1)标准化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2)标准化是实行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3)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4)标准化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5)标准化是国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依据(6)标准化可以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标准化的形式: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等
标准和标准化特点:民主性,科学性,法规性,经济性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必须符合三条标准:文件必须适用于某个可确认的产品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文件必须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文件必须是强制性的。
技术法规的特点1)强制性2)约束范围广3表现形式多样4)对贸易的影响最大5)壁垒作用隐蔽性强
技术法规的类型1)规定性技术法规2)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的作用1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防止欺诈2保证产品的质量3推动技术进步4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的手段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分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其内涵包括:一方面是对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及验证和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是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及验证和保障措施;
《TBT协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制:(1)贸易最小影响原则2)非歧视原则(3)协调一致原则(4)等效原则(5)透明度原则
标准的分类:按标准制定的主体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按标准实施的约束力划分的标准种类: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按标准信息载体划分的标准种类1标准文件2标准样品
制定技术标准的程序2)立项阶段3)起草阶段4)征求意见阶段5)审查阶段6)批准阶段7)出版阶段8)复审阶段9)废止阶段
我国食品标准现状:一:我国食品标准矛盾大、我国食品标准交叉重复严重二标准的界限值及检测方法混乱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太多四:标准透明度差五种类繁多,不利于管理六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不统一,常常是有标不循。七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不符,大多数达不到国际通用标准的要求;八:修订不及时
我国食品贸易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1.要求2.统一性3.标准间的协调性4.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5.适应性6.计划性7.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的结构:单独标准2.系列标准3.GB/T1.1-2000对层次的规定要求
按要素的规范性和资料性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位置来划分,可以分为: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规范性要素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一般要素: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要素:有职责、管理内容、对象和要求,报告和记录等。
WTO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性贸易(最惠国条款和国民待遇)及透明度。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评价的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其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原则主要有实质性等同原则、预先防范原则、个案评估原则、逐步评估原则、风险效益平衡原则和熟悉性原则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制定原则:遵循、保护人民健康、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各项食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制定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食品法律文件的活动主要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但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地方性食品法规等活动。
我国食品法律的制定的程序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程序如下:①进行食品立法规划、立法决策、起草食品法律草案。②食品法律草案的提出,并且对草案进行审议。③对食品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与普通法原则、后法优先于前法原则。
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食品监督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3)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中的根本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健全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监督管理技术的研究(2)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制度(3)建立专门的权威性食品监管机构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现状: 1)《食品卫生法》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2)《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3)食品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尚未涉及。 (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5)现行食品法律法规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规定中要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产品符合下列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