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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探索
2025-10-02 12:29: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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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探索

摘 要:《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在课程开设时间、课程自身特点和课程学时分配等方面都适合案例教学,其教学模式的构建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讲述方法为辅,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案例作为教学资源。  

关键词:法学教育学;案例教学;教育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案例教学是实施实践性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案例教学法正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和研究来掌握法律规则。目前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最为广泛的教学方法。法系国家的法系体系、法制基础、法律思维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本质的差异,一般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教学法因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被认为是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于是案例教学法应运而生。[1]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在教师的主导下,让学生自主地阅读和分析案例,通过讲授、讨论或辩论而进人特定的法律情景,达到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一、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必要性分析

1.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曾有过争论,即法学教育是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的研究学院。我国过去的法学教育显然是一种通识教育。但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已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3]因此,许多高等院校已把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定位于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江苏警官学院《2006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新精神、较强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引起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案例教学法因为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训练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维、像法官一样思维或像检察官一样思维,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因而也就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2.法学教育固有特点的要求

法学与哲学、伦理学等纯理论性学科不同,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培养他们的法学思维能力和逻辑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是无法达到这样的目的的。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培养学生多种能力的功能,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必然需求。

3.素质教育目标的要求

素质教育是我国当前大学教育乃至整个国民教育的基本目标,素质教育不仅要求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更重要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各种素质、能力的培养。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学生能力的开发和素质的培养,而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广泛的空间和现实的途径。

4.司法考试考核目标的要求

2001年6月,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经作为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已成为检验高等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尺之一。

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着眼,以法律职业综合素质作为考核的中心目标,结合案例全面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司法考试试卷中,结合案例的题目占全部题量的比例越来越高,已经接近90%,[4]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很难适应这种考试。而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综合素质,促使了法学教学模式与统一司法考试的接轨。

5.法律职业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法科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每年进入法律行业毕业生的比例很低,这并非是法律专业人才的过剩,而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致使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轨道。”[5]即使是进入了法律行业的毕业生,当了律师不会办案、当了法官不会审案也是普遍现象,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造成了学生对法律法规的阅读、对案例的了解都太少。这样,当学生走向社会时,才发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科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实施案例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案例教学的开设有必要性,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也应当考虑到不同年级、不同课程的特点。因为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和接受能力存在差异,学生至少应当在学习了相关法学基础理论后才能进行案例教学。所以,为了保证能够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一般应当选择在中高年级学生中进行案例教学。同时,考虑到不同课程与实践的结合程度存在差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经典案例主要体现为应用法学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运用,因此,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课程以及一些专业选修课应考虑多采用案例教学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作为专业选修课,①无论是从授课的时间、授课的对象还是授课的内容上看,都符合开展案例教学的条件。

1.从本课程开设时间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是在第四学期开设,符合实施案例教学的时间条件。因为这时学生已经系统地学习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了解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民法的思维方式也已经初步形成,具备了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是民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中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符合本年级学生的知识储备和接受能力。

同时,根据已经开设案例教学学校的学生反馈意见,高年级的学生更欢迎这种教学方式,而低年级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系统知识储备,对案例教学的需求不高。[6]

2.从本课程自身特点看案例教学的开设要具备三个前提和基础:理论要件、案例要件和操作要件。理论要件是指在进行案例教学前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这是案例教学的第一前提性条件。案例教学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学生系统掌握、灵活运用该学科理论知识,如果忽视理论要件而只注重具体案例的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做到举一反三。

但《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的理论难度并不大,而且学生已经系统地学习了民法,这时如果仍然采用单一的讲授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往往会认为太简单而失去学习的兴趣,但让他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又觉得无从下手,原因就在于《婚姻法(修正案)》、《继承法》的条文太少,特别是《婚姻法(修正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共51条,而处理亲属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解释就有几百条,再加上最高人民批复或公布的、各级均应参照办理的婚姻法判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等,事实上这些司法解释、判例、地方性法规都是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它们才是对亲属和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处理时的主要实用规则,而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基本理论的阐述是很少涉及到这些法律渊源的。因此,理想的教学过程应当是加大案例教学的比例,可以直接以专题案例讲授、讨论或辩论课的形式来完成教学任务,加深对这些法律渊源的了解和具体规则的运用,理论部分则让学生通过自学完成。

3.从本课程的学时分配上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按照教学计划只有34课时,因此学生对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往往是易熟不易深,易懂不易悟。如,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是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明确规定,对条文从字面上进行理解不存在任何难度,但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难以解决的关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难以把握。解决的办法只有通过具有一定代表性、疑难性的案例加以讲解、分析、判断,才能使学生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的实施

1.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中心,压抑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无法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教学则为实践以学生为中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操作可行性。实施案例教学首先应当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渗透到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这不仅体现在案例的选择准备、案例情景的呈现、提问的质量方式、问题意识的培养、动手能力的引导,还体现在评价的标准和方式上,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发挥出主动性、能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但其组织实施仍需要由教师来完成,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实施的效果。因此,教师首先应当熟悉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拓展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对理论知识的运用技巧,锻炼对问题的及时反应能力,训练对案例讨论的引导和控制能力等。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注重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因此,应当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工作,也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

3.编写案例教材

案例要件也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必备前提之一。只有有了案例教材,案例教学才能规范地开展。江苏警官学院目前使用的教材是采用演绎法编写、以介绍理论知识为基本任务的法学教材,并不适用于案例教学。真正的案例教材,应当能以案例为范本,以注解为引导,以提问发展学生自己的思路,通过案例加深对本课程中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材是以案例的形式来传播知识,更重视知识和原理的运用,它追求的不是答案,而是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它的关注点是教材而不是案例本身,是知识和原理及其运用而不是判决本身的正确与否。

4.构建案例教学模式

(1)本课程的教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讲述方法为辅。对于少部分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问题采用讲授教学,适当穿插案例。如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采用案例导入法,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所授内容的案例,对学生加以引导,让学生带着疑问一边听课一边思考,从中探求能解答疑问的法律原理、原则,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的主动性。在讲述过程中还可以采用案例例证法,用案例对所阐述的理论加以解释和说明,学生可以在形象、具体的讲解过程中加深对理论问题的理解。而对于一般的理论问题则完全交给学生课前自学,课堂上进行案例的讲授、讨论或辩论,在案例课前要布置学生预习并适当留出思考题。如,虽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然而《婚姻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条文本身又过于简单,虽然《解释(一)》的出台使该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如何保护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利益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加强学生对该条文的理解。在进行案例讨论之前,必须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等内容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并事先给出若干案例。在案例讨论中再结合法律规定、原则和法理,从法律内外启发引导学生,阐明作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

(2)案例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针对本课程是选修课及课时少的特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应当对本课程整体的案例教学进行合理安排,所涉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如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继承制度。必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特殊问题进行专题案例讨论和辩论,如近亲属的范围和新型亲属实体权利,结婚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婚姻法实施中存在的新问题,夫妻和家庭财产的范围界定,生育权的民法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离婚及其法律后果制度等。

(3)案例选择应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由于本课程理论难度不大,案例的选择必须注意难易程度,如果选择的案件太简单,答案一目了然,不能引起学生的思考、分析、争论,学生没有学习兴趣,就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应适当选择一些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争议的实际判例和司法解释为探讨对象,特别以在案件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的适用、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分歧意见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作为研究和分析的对象。

综上所述,在法学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案例教学如何实施、何时实施、实施的模式及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实施的对象及课程的特点,根据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和学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案例教学实践的盲从行为,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实现预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 曾,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l):86-90.

[2] 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3):58-60.

[3] 叶必丰.判例与案例教学[J].法治论丛,2005(5):129-133.

[4]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论坛,2004(4):28-33.

[5] 吴顺安.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08-109.

[6] 范卫红,曾佐玲,黄艳,曾玉莹.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4-99.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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