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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男27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辽宁省XX市人,高中文化,XX市农机厂工人,住XX市X X路X X号, 1999年5月因酒后滋事被治安拘留15天。2001年4月x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于xx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x故意杀人一案由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我局经过审查,于2001年4月1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xx于2001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刘xx与被害人林xx曾有恋爱关系,但失恋后刘便蓄意杀害林xx。于2001年4月12日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镀藏刀一把,在林xx再次断然拒绝之后,刘手握藏刀向林头部猛砍数刀,后紧追并猛刺林胸部,将其杀死。尔后刘xx企图自杀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xx亲友的口供。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留有作案电镀藏刀一把;经过检验,藏刀上有犯罪嫌疑人刘xx的指纹。
3.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被藏刀砍中头部并刺中胸部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x未达到私人目的,采用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林xx,其行为触犯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