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种马克思主义传统:a.西方社会党传统;b.主义传统。
2.本书作者的哲学倾向:赞同本书第29章第1节所述休漠在批判自然法过程中所得出的各项结论。
3.政治理论概念:就政治问题所做的“理论体系性”探究。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理解和解决群体生活和组织中的问题。
第一编 关于城邦的理论
1.政治制度与理论均是文化之一部分,是人这一物理实体的扩展部分。政治思想理论往往成为人类社会创造多种制度和惯例所依凭的方法中的一部分。
2.政治“自然界”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结果,不可能存在个超乎理论家偏好的政治自然研究。
3.政治制度乃是对权力和权威的安排。
4.某些东西是如何成为政治自然界的一部分的?人们通过指向政治制度的行为(包扩决策者运行政治制度做出公共决策)使他们及其利益与政治自然界勾连,他们及其利益就成为政治自然界的一部分。
5.政治理论家如何观察和评述这种勾连?a.勾连为何形成?b.勾连产生什么效果?c.勾连以后可能产生什么效果?
6.讨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思想的前提:a、讨论希腊文明产生条件;b.讨论知识在哲学和政治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的形式。
7.文明的产生乃是以存在超过维持最低生活和再生产水平的农耕活动为前提的。知识在此时主要存在于宗教教义、神话当中。早期社会中,人们普遍受大自然和社会上层人士的支配而奢望福利和保护,而当城邦中,自然法的存在成为一种信仰,生活和福利依靠自己经法律调整的协调活动时,政治理论出现了。
第二章 城邦
1.由一个单一城市统治一小块领土的安排即为城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应当由奴隶承担一切体力劳动是一种可欲之举,但亚里士多德说的是“应当”而非描述当时存在的情况。事实上,古希腊人和现代人一样,他们必须在维持生计进行职业活动前提下,以闲暇时间才能进行政治活动。那种认为古希腊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一群“有闲阶级”基础上说法是荒诞的,因为奴隶的数量被严重夸大了。
3.城邦3个阶级:a.奴隶;b.外来人口metic;c.公民。
4.古希腊思想家眼中的“政治问题”:探索每一种人或阶级应当在一个健全(各社会工作能有效展开)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
5.雅典政体令人感兴趣之处不在于“人民大会”(政治神话),而在于使地方行政官和公务人员向公民群体负责的手段,即代表制。主要机构有二:a.“五百人议事会”;b.民众陪审团。
6.“议事会”是雅典的行政机构,亦是公民大会的执行和程序委员会。雅典划分成十个部落,每个部落提供50人,1年1个部落当政,当政部落的50名成员只在1年任期的1/10时间里当政,其他不当政的部落各派1名议事会成员参加这个50人的委员会。50人委员会代表“五百人议事会”处理政务(财政、税收、军务、司法审判)并提交供公民大会表决的各项。
7.为地方自治,雅典分一百个市区,各市区按其规模选举候选人,在所选出候选人单中用抽签决定谁担任公职进行地方自治。
8.十人将军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需获得“公民大会”的支持,是雅典政治领导人。
9.雅典的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201-501个法官/陪审员一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地方行政官的控制:a.就职前的审查(有人认为不合适而起诉);b.任满后对任期所作所为的审查;C.审查其账目所经手。
对法律的控制-->违宪审查权(议事会与公民大会作出的决策与法律)。
政治理想
10.对希腊来说,城邦就是种共同生活,公民以参与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为极大的乐事,这种共同生活对于个人来说乃是其天赋能力得以训练的最佳学校,人们厌恶那种由于关心私事而没有余暇去关注城邦共同事务的生活。雅典人的政治理想即是关于自由国度中,自由公民身份的观念。然而这种共同生活的理想并未能完全实现,向特定的团体或党派效忠的现象仍然存在,当然,雅典比其他城邦做的好。
11.现代社会公民的私利概念这在柏、亚的论著是找不到的。在他们看来,公民享有的多种权利/自由(自由地理解、辩论、贡献)并不具有私人人格特性,公民的义务亦不是国家强加的,而是源于潜能的需要,因而根本不存在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对立和平衡问题。
12.在雅典,正当/正义即指建构或组织公民的共同生活,法律的目的就是确是个人在城邦生活中的地位、职位和作用。
第三章 柏拉图之前的政治思想
1.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就已经有许多思想家在进行政治问题辩论了,雅典人遵循着各项原则进行公共生活,直到在与斯巴达战争失败后,这些原则才被雅典三贤以抽象的方式陈述,而在4世纪成为政治哲学。
2.前5世纪的希腊人时期处世界各种政治制度、法律、各国习惯风俗充满了好奇心,尤其是比较雅典城邦民主制与斯巴达城邦贵族制的区别。
3.民众思想中的政体分类: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4.贵族政体为拥有地产的名门世族所支配,其陆军通常强盛且支持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则为从事对外货易并力求发展海上票日权的利益集团支配,其海军强盛且支持民主政体。尽管梭伦声称立法能使民主政体公平对待,但柏拉图依然认为差距问题使民主政体内部无法和谐。
5.阿里斯多芬<<执政的女人>>与柏拉图:女人应当剥夺男人的政治霸权,婚姻制度应被废除,子女无从知晓父母而成为长辈的儿女,劳动全由奴隶承担,、偷盗、诉讼被废止等主义思想。其实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人已经能够理解这些批判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性思想了。
6.由于财富积累和教育发展,公元到5世纪希腊人的兴趣从物理自然界转向人文研究,人们把原本作为自然原则的和谐均衡理念变成一种伦理原则加以使用,即梭伦立法所欲的雅典人国家理念的基本思想:全体国民(无论)共享一种和谐的生活。7.希腊人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沿着自然哲学所开辟的路径--探寻变化中的恒定和的样性中的统一性,即规律前进。规律即所谓自然、本性,这产生了两种不同“自然与约定”的关系。
8.两种自然与约定的关系:(1)自然即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固有的正义和正当的法则,自然法即为神法承担着批判约定法/人定法、政治现实的作用;(2)自然即人类自私自利,追求快乐与权力的本性,自然正义是强者的权利与利益,法律正义是弱者保护自己的屏障-->a.温和的功利主义or,b.极端的意识的学说。
9.苏格拉底促使思想演变成哲学,其主要关趣在于伦理学,他把自然哲学的理性传统引入人本主义中,即“美德即知识,因而美德是可教的”这一精准定义,苏是雅典民主政体的批判者,正因为美德可教,因而受最好教育的哲学王理应成为统治者(柏的<<理想国》的唯知识论从苏习得),这便是苏的政治伦理思想。
第四章 柏拉图:<理想国>
1.柏从苏习得其政治哲学起支配作用的思想--美德即知识,美德即对个人和国家而言客观的善的生活,可以通过理性认知过程加以系统探究,这使其必是贵族政治论者。善是一种精准知识(自然或本性),善不是人们的需要就成为善,而是人门的需要取决他们对善的认知程度,而只有哲学家才具有这种把握这种真正需要的善的知识,他应当仅因具有这种知识而拥有统治权力,成为哲学王进行开明(政治主义论辩)。国家的至善在于“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即正义,每个人依其天赋、才学成为社会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一员来交换服务,这种交换服务的需要才产生社会。哲学王的知识形成的权力即为了做这些安排,实行这种统治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
2.在柏看来,是民主国家所特有一个缺点。柏认为人的天赋、才能是不同的,伯里克利的“美好的多才多艺”是不可能的,专业化的分工更高效。其次,民主政体下,政客为了迎合“强烈的兽性”而表现出意见的与无知。
3.在柏看来,当时城邦除了外又一弊端便是派系斗争,富人主张寡头政治来保护财产(不顾穷人死活地索回债款),穷人主张民主政治来“劫富济贫”,政治的不合谐会导致对城邦忠诚的下降,只忠于某种统治阶级的政体。因而柏认为私有财产制或说巨大的差距是须根治的。
4.柏拉图构建理想国的目的:作为科学处理“善之理念的起点”。政治家欲构建善之国家则应知何为善、何为国家之一般本性、何为善之国家,理想国是一种根本的、典型的国家,而非即存的国家。
5.心灵与等级:柏认为人失天存在三种不同心灵(能力)对应着各自独特的美德(节制、勇敢、正义和智慧):a.存在于隔下部位的食欲或营养能力;b.存在于胸腔部位的“勇敢”能力;c.存在于头脑中的思想能力。对应这三种心灵的是三个等级及各自职能:适合被统治的人做工满足社会物质需要、能在指导下统治的人当军人保护国家、具有统治能力的人治国管理。柏仅认为工人没有任何政治能力,并没有蔑视工人。每个孩子应依天赋能力(心灵)的不同进行他们不同的最高层次训练,从而通过各自能力、教育、经验胜任其所可能达到的国家最高职位。柏把心理能力与社会等级等而视之,未能重视、把握城邦政治最重要的政治方面之一的政治经验。
6.柏拉图的主义:A.方法:废除财产私有制和婚姻家庭、进行有节制的交配;B.日的:消除财产、性爱对统治者的贪婪的致命影响,实现国家内部团结而非通过统治平均分配财富;妇女家庭生活,培养妇女对国家的忠诚和工作,进行人种改良C.对象:军人和统治者阶层;D.评价:亚认为如此使一国团结到不再成国家的程度。
7.柏宣称国家首先是教育机构,认为只要有良好的教育,几乎一切均可改善,通过教育可将人性朝正确方向创造,进而创造和谐国家。bo欲实行国家控制的义务,分为初等教育和选择两个阶层的高等教育,其主要目的是德育和智育及为了培养心智的体育课。柏欲实行清教徒、禁欲主义式的艺术观(如诗)杜绝对青年的不良影响,认为政治科学应像数学、天文学和逻辑那样精密。
8,〈理想国〉之所以成为万世经典乃在于其极富原创性、刺激性的思想路线,是知识分子坚信知识和启蒙的信念,认为知识之治是少数人之治,是像医生治病人那般的有知人对无知人的关系,是开明。柏认为只是控制群众的政治伎俩,会给哲学王统治造成压力,而作为一般经验、惯例的法律表达的服从法律下自由的信念--“的正当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则是种抛弃知识智慧而屈从意见与约定的愚蠢行为。
第五章 柏拉图:<政治家>和<法律篇>
1.人们认为<法律篇>是柏晚年精力下降的表现,没有<理想国>那种思辨建构,但<法律篇>是柏直面政治现实的表现,其“混合制”国家理论则是亚<政治学>的出发点。相比于理想国那种能人统治,法律篇概述的是法律至上的统治,是种次优国家。
2.法律为什么被排除在理想国之外?柏认为法律的智慧是经验的智慧,是习惯,是约是,是通过感觉获致的,习惯的力量会阻碍人们对现行秩序做任何智性的变革。而治国被认为是科学,按照数学的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对典型的理性理解,法律因此毫无价值。法律只能解决一般问题,必须让政治家有权解决特殊问题,开明是必要的。
3.理想国因其完善而不可能在世间实现,它的统治依知识,法律便无用武之地。在<政治家>中,柏与孟子一样,把政治家比作牧羊人,他像对待羊群那样管控人群,更是一家之长,带领全家谋取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
4.<政治家>中柏依据传统统治人数方法和守法与否的方法区分了6种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温良民主形式>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民主。柏认为次优国家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大众的同意)的混合,因而柏晚期国家理论是以“金质的法律纽带”串连起来的,守法的次优国家的最高美德是节制与自我克制,使自己服从于国家制度和法定权力。
5.“混合式”国家原则旨在通过政治力量间的平衡来达致和谐,它是孟德斯鸠权力分立理论的原型。混合式国家是君主制的智慧原则和民主制的自由原则的结合。在柏看来,波斯毁于僭主政体,斯巴达毁于无知的、军事化的寡头政体,雅典毁于无甚约束的民主政体(暴民民主),这些国家都毁于不愿用智慧节制权力和用秩序节制自由。君主政体原则要求使明智和强有力的统治受制于法律的原则,民主政体原则也要求大众所分享的自由和权力同样受制于法律的原则。
6.柏仍认定主义是最理想的,但他在两方面向人性弱点做了让步,让私有制(财产数量和土地转让,财产必须用于公共目的)和私人家庭(永久的一夫一妻)有条件的前提下存在下去,农业专由奴隶承担,工业和货易活动由外籍自由人承担,公民所有私事不必亲自承担,工匠不是公民,那些把时间用于体力劳动的人是不可能具有美德的,这便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社会制度。
7.<<法律篇>>在政治制度上:(1)行政官的选举方式,以财产等级制(动产的1-4倍)为基础的选举权不平等(4个等级人数不同票数相同),对富裕等级以罚金制度强制其投票选举行政官和政务会。柏认为这种是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亚认为这其实只是倾向于寡头制的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结合。
8.关于教育,柏在法律篇中仍然对诗人不信任,对文艺主张严苛检查,男女同等教育,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义务制。与理想国不同的是,国家已不再是完全的教育机构,他得考虑教育系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管理学校的行政官成为所有行政的首脑。
9.柏在<<法律篇>>中认为宗教如教育一般须服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禁止任何私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只能在公共庙宇中由授权的祭司来主持,他讨厌混乱无序的宗教仪式,更担心私人宗教活动会使人放弃对国家的忠诚。柏认为宗教信仰的缺失是不道德倾向的反映,须制订法律处罚那些不信教的人和异端邪说。法律篇第一次以说理的方式为宗教辩护。而且在法律篇最后,柏还企图建立夜间活动委员会(最年长者、教育总监及其他德高望重的祭司组成),该委员会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控制与指导的权力,类以于哲人王,带有一种教权主义味道,这违背了次优国家的法治承诺。
10.<<理想国>>的价值在于它对构成社会之基础的一般原则分析--社会的本质在于交换劳务,由此人的才能得到平等发展,既而实现最高等级的社会生活类型。柏认为题是关于善的知识,知识只是依数学演绎程序而加以认知的,统治者与臣民间的关系乃是种有知识人与无知者关系,法律在哲人王统治的国家是没有意义的。柏晚年在<<法律篇>>为法律在国家中地位的提高作了妥协,但始终是半心半意而又缺乏说服力,他必须重构心理学和知识论为经验天口习俗设定一个位置。他的混合制国家主张均衡的立宪国家,使财产代表的利益集团和人数为代表的民主利益集团相调和。亚里士多德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研究的。
第六章 亚里士多德:政治理想
1.亚认为政治科学是经验和描述的,某些方面甚至和任何道德目的不涉,政治科学包含两方面的知识:绝对和相对善的知识,为次等亦或恶的目的而使用的政治机制的知识。
2.亚认为理论太过脱离日常经验的话,即使逻辑上无懈可击,那么它极可能在某个地方出现谬误,亚的理想始终是宪政统治(柏的次优国家)而非统治,即使是哲人王的开明;亚认为善的政体必须承认法律至上,即使只有君主制国家和贵族制国家被认为才有资格作理想国,君主作为完备美德之人也不可成为法律至上之平等的例外。亚认为柏未把家长权威与政治权威区分开来是非常错误,柏基于此认为国家是扩大了的家庭。亚的理想国是一个平等者的社会,其目的在于实现尽可能美好的生活。
3.亚认为法律至上是善国家的标志,是道德生活和文明生活的不可或缺条件,而非柏所认为的不幸的必然(或是权宜之计)。亚认为法律具有非人格的品质,这种品质即使是最贤明的统治者也是不具备的宪政统治是同臣民尊严相一致的,宪政统治者统治是基于臣民的同意。亚认为真正的政治统治包括服从法律、臣民的自由与同意,这不是构成次优国家的要素,而是构成理想国本身。
4.亚所理解的宪政统治的三要素:(1)它是为了公益进行的统治而非个人或阶级的宗派统治;(2)统治的实施依凭一般性法规而非专断的命令;(3)宪政统治意味着对自愿臣民(同意)的统治,而非依靠武力。
5.亚认为习惯法优于成文法,一个民族集体的智慧要比最聪颖的立法者的智慧更优越,同理,即使是最智慧统治者的知识也不可能优于习惯法。
6.亚的政治理想与柏把道德目的确定为国家的首要目的的做法是一致的。国家的真正目的应当包括提升公民的道德,以达致尽可能美好生活的共同体。
7.亚认为、法律、国家和政体总是趋向于结合在一起的,国家的伦理(道德)性质支配和覆盖了它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一个国家政体能持续多久,一个国家就能存在多久,政体的改变味着的改变或作为其基础的公民努力实现的“生活方式”的改变。
8.亚:何谓国家?谁是公民?一个好人的美德是否与一个善公民的美德相同?国家是人们为实现最好的道德生活、交换商品和服务(国家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共同体;公民是有资格参加公民大会并担任陪审员的人;由于现实国家的目的不可能是最好的目的,现实国家无法达到像理想国那般实现最好的道德生活中的好人的美德,因而现实国家的目的会要求公民过一种低于最好生活(好人的美德)。
9.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分类:先按统治人数,再按统治是否守法(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划分为六类。分别是:君主政体VS僭主政体、贵族政体vs寡头政体、温良民主政体vs极端民主政体。
10.亚关于权力的正当主张:(1)亚认为国家不是一家公司,财富对于权力没有绝对的主张;(2)掠夺性的民主政体和剥削性的寡头政体一样不值得信任,良好的出身、教育、社会关系与闲暇因素(这些和财富相关)的政治影响不容忽视。对民主主义者与寡头主义者冲突的权力主张的这种考查使亚放弃了对理想国的探寻,转向了研究大多数国家所可能达致的最好政体。
11.亚政治理论实质在于将经验调查和灯政治理想的思考结合起来。道德理想--法律至上、公民自由和平等、立宪政体、人在文明生活中的不断完善,这些理想的实现极其复杂,绝非柏拉图模式那样存在于天城之中,而是在各种实在的机构或制度中发挥作用的力量。
第七章 亚里士多德:政治现实
1.亚关于政体:有关公民的安排、一种或多或少决定国家外在组织形式的生活方式、对公职或行政官职权的安排。亚把政治(实际政体)和伦理(理想政体)、法律与有组织统治的政治结构、政治结构(国家)与构成经济结构之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区分开来,而且他还指出政体与政体实际运作的方式不是一回事。
2.亚里士多德眼中最好的民主制:人民拥有大权,因人民行使权力的可能性而使统治阶级受到控制,但只要统治者行为适当,人民会让他们自由行事。亚认为那种人民直接通过市镇会议处理公务的行使权力方式的民主与国家无甚区别,这为蛊惑民心的政客所利用,成为无法无序的国家。亚认为民主制国家的问题在于如何把大众的权力同明智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而明智的行政管理对于庞大的公民大会来说是不可能的。
3.寡头制国家的问题在于如何把权力控制在一个较小阶级手里,同时又不让这个阶级变得过于压制民众,因为压制几乎肯定会孕育。寡头制依据财产分配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寡头阶级虽拥有相当大财富却不异常巨大,那么寡头制很可能具有广泛的基础;如果寡头阶级相当庞大,那很可能落入小集团之中,内部派系之争难以避免。
4.亚所认为的切实可行的最优国家是一种有节制的民主立宪政体,其特点为:它是一种混合政体形式,将寡头政体与民主政体结合在一起,其社会基础是那些即非极富又非极穷的人所构成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国家的原则是平衡,即在质量(财富、出身、地位、教育)和数量(人数)的平衡。这种平衡是解决稳定和有序统治的关键。
5.亚认为事物发展到后一阶段时能够比前一阶段更充分地表现出其真正的“本性”/“自然”,国家是发展更全面的共同体形态,更能展现共同体所隐含的本性。人因彼此需要而且有内在的社会性。原始共同体形成所依凭乃是植根于一切生命中的冲动/本能,而人独有的能力的发展过程中,人性的特点才能得到明确的展示。国家是这些能力发展的惟一场所,所以他是自然的、本性的,在某些方面与本能对立的。由于国家具有这种充分发展文明生活的舰性,但由于它的发展必须具备各种自然条件和其他条件,这就为政治家提供施展技艺的场所。
6.在思辨的大胆和原创性方面,亚绝不能和柏相比,亚哲学基本原则源于柏,但在知识组织方面,尤其是在繁复的大量细节把握某一典范的能力方面,他不仅胜过柏,更可与后世任何思想家相媲美。
第八章 城邦的衰落
1.柏拉图所提出的假定--人际关系是可以作为理性研究的对象并可以受制于明智的指导--是任何社会科学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亚所提出的伦理原则--国家应当是道德上平等的自由公民间的一种关系--在欧洲的政治哲学中从未消失过。
2.城邦的衰落的标志在于对善的重新解读,亚和柏国家理论中的伦理假定--善的生活意指参与国家的生活(劳动分工,互相满足)--被认为是错的,持反对意见的哲学1家宣称善是私人的,并不是在城邦的范围内才可被认知的,道德上自给自足是个人的属性而非国家的属性,这是一种隐私和退隐的善。
3.城邦的命运不取决于它据以管理内部事物的那种智慧,而是取决于希腊与东方的亚洲以及西方的迦太基和意大利之间的外交关系,亚和柏忽略了一些事实--城邦太小又好斗而无力对希腊统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使那种号称希腊人对蛮族人的政治优势在东地中海站不住脚。因而城邦的困境在于政治联盟使城邦所欲达到的自给自足品格(特殊主义)的破产,而孤立必然导致希腊世界控制处于波斯及马其顿的白非力之手。最后亚的学生罗马的亚力山大接管了希腊并把希腊臣民和东方臣民融合起来。而事实上亚力山大征服后,城邦仍然无力解决寡头制与民主制的差距问题。
4.城邦在失败后的三百年(希腊化时代)内仍然继续存在,但人们对其持否定态度,追求个人特性和私人幸福的私人社团开始产生,即犬儒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作为一种政治动物的人已随着亚的去世而终结了;作为一个个人的人,则始于亚历山大。
5.伊壁鸠鲁学派是不关心人类事务的唯美主义,里一个逃壁现实的哲学,是获得平静和慰藉的源泉,对当时政治思想发展毫无益处。它要避免痛苦和烦恼以达至幸福,要从毫无意义的公共政治生活中隐退出来。善是一种私人的感受,各种社会安排只有使私利(私性之善)得到最大程度实现才是正当的,国家的形成完全是为了安全以免劫掠,人性是自私的,都只谋求自己的利益(善),为了避免互不自伤害而默示达成契约,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伊的唯物主义社会进化及自我主义和契约为基础的政治哲学和霍布斯极其相似。
6.犬儒学派亦是种逃避现实的哲学,其哲学基础原则乃是智者应该是完全自给自足的。惟有人的能力与思想道德品质内的东西不是一种善生活所必须东西,其他的财产、婚姻、家庭和公民身份、学识和声誉即文明生活的一切信念和惯例都无关紧要,是一种禁欲主义和虚无主义而非唯美主义哲学,他们崇尚原始的自然社会,欲废除公共生活和所有社会关系。
第九章 自然法
1.人们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在一个此城邦大得多的联合体中。亚死后的一切哲学都成了进行伦理教育和安慰的手段,越来越具有宗教特色,教出现了。
2.政治思想中两个理念:(1)有关个人和私生活的理念;(2)关于共同人性的普遍/世性理念。第一种理念因个人有着须于尊重的价值而获得伦理意义。由于个人在宽厂的世界里的无关紧要的地位,他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内心生活宣称为所有其他价值据以产生的渊源。他可以主张一种固有的权利,使自己的人格受到尊重,宗教满足了这种要求。
3.希腊化时代试图把局限于城邦的各种理想投射到宇宙中去,新的观念主张所有的人(奴隶、蛮族)都平等,不考虑智力、性格和财产方面的不平等。政治哲学在、普世正义和人性规则的观念上重新出发,这两个观念深深植根于欧洲民族之中,甚至能抵抗现代民族主义。自由公民身份/资格亦以“个人能够据之以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保留下来。因习惯或惯例的长期使用而取得的权利或须以一种更高级的法律(自然法)为自己的正当性给出理性的证明。
4.斯多葛主义在早期是犬儒学派的分支,一种教条化的乌托邦主义深深植根于斯多葛主义之中,它否弃了希腊人与野蛮人的界分,却以智者与愚者的界分作为取代。在芝诺的理想国中,人们会以一种单独的“人群”形式生活,没有家庭、财产、种族、等级之分,也不需要金钱或法庭。因而其多葛主义不可能真正采纳新的和谐理念,即一种开明。
5.新的和谐理念是希腊代时代一种神化国王的理论。国王不仅是国家的首脑,亦是国家本身,唯有他才有凝聚力把国家维系在一起,国王使王国得以和谐,一如上帝把和谐赋予了世界,国王是种“有生命的法律”,他的权威得到了道德上和宗教上的认可,亦即其臣民在不失其自身道德上的自由和尊严情况下的认可,因为人们坚信,国王和本质上不是一回事。从亚历山大开始,希腊化的国王被列入希腊各城邦的诸神之中,并成了东方普遍的。
6.斯多葛学派的主要倾向:它力图经由严格的意志训练来教人们学会自足;它提倡果敢、坚忍、忠于职守和不受享乐的引诱;它深信上帝具有支配一切的力量,必须顺从上帝的意志,他们认为自己的生命乃是上帝赐他们的一种天职,亦即一种义务,同一切善的力量合作。它有一种有助于正义的超人力量的依附感和因信奉世界的善与合理性而达致的宁静心境。这便是它们按照本性生活的真谛。
7.斯多葛学派崇尚理性,认为这是神和人的共性。神和人都是理性/世界国家的公民,它的是自然法(理性法),是关于何谓正义的普世性不可变更标准,自然法是神法,法律是神和人一切行为的统治者。
8.早期的斯多葛论者和犬儒论者一样,认为人与人之间唯一本质的区别便是智者与愚者的区别。它把智者视为和一般人完全不同的、不关心日常事务的怪物。亚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而克里西波斯则视奴隶为“终生雇用的劳动者”。世界之城的公民身份依凭的是人类共同特征的理性,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它们认为愚者占绝大多数。
9.斯多葛思想的创新在于“两种法律”的观点--习惯法vs自然法,把公平作为批判原则,并认为正义和法律是同一的。斯多葛的世界之城后来演变成了教的上帝之城。
10.卡尔涅阿德斯批评早期斯多葛,认为道德信仰与实践之间差距如此之大,难以相信存在普遍的正义法律;他认为人只是完全受自我利益和精明计算支配的,正义其实只是这种自我计算的包装罢了。
11.斯多葛主义非常适合罗马人的固有美德,如自我控制、忠于职守和公共精神,并把某种理想主义植入罗马征服当中。征服者以世界国家为口号,认为自己有责任把和平与秩序的福音带给一个在政治上的世界。罗马的人文精神(以文学艺术来弘扬同情心、善意、绅士风度)来净化未开化社会的粗陋,从而美化战争。
12.珀尼西厄斯把斯多葛主义变成一种人道主义的哲学,回应了卡尔涅阿德斯的批判观点。珀承认富于公共精神的抱负和激情在道德上是正当的,用公众服务、人道、同情和仁慈的理想去取代自足的观念;他认为智者不应当弃绝情感,不应该把由智者构成的理想共同体与日常社会关系对立起来。人都是平等的,理性不仅是智者的法律,更是所有人的法律。人格尊严的权利必须受到以正义为原则的法律的保护,国家和谐的基础是正义。
13.波利比厄斯认为罗马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不自觉地采用一种混合政体。执政出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是贵族政体的因素,民众大会是民主政体因素,三种力量相互制约,防止了各种纯粹政体自然衰败的趋向。波赋予了混合政体以一种制约与平衡制度形式,后为孟德斯鸠和美国宪政创建者们所接受。
14.罗马法把宗教仪式与祖传礼仪结合在一起,值罗马法无法运用于外邦人,因而万民法诞生了,它比古老的刚性法律更公平合理开明。
15.亚里士多德去世(前322)以降,斯多葛主义承认了城邦的衰败,承认了城邦地方主义、公民和异邦人分而治之的终结,它提出一种世界性兄弟社会的观念,认为人们在种族、财产、地位上虽有所不同,却是生来平等的,在道义上平等地服从一个伟大国家(而非靠制强迫服从)。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