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状态
农村金融市场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农户贷款只有2.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5.1%。从贷款种类上看,农业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近5%。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依然高达2087个。同时有研究指出,农村金融市场极为广阔,覆盖7.5亿农村人口和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地域4万个乡镇和大约40万个村。2007年至2008年间,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总资产实际增长率为21%,是除了性银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实际增长率最高的。这些数据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可待开发,也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将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片“蓝海”区域。
目前在国家支持“三农”和“十二五”规划等的倾斜下,农民创业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将喷发更大的金融服务需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也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在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扶持下,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以下几类新型的金融机构:
1、村镇银行
2、贷款公司
3、资金互助社
4、小额贷款公司
其中成立机构数最多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至2012年中,小额贷款公司全国超过4000家,村镇银行也超过700家,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金融管理部门,而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与股东份额要求等门槛较低等原因为其快速发展提供可能。
另外两种机构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因为要涉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批,目前全国成立机构均不足100家。
二、民间资本参与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与经营情况
1、民间资本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股权情况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渠道主要是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因为资金规模、等等原因,进入传统的金融机构一直有很高的门槛,但是民间资本本身对介入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均很高;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各种门槛被降低后,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介入,这也是为什么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根据银监会的资料,截止到2012年5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比如农商行、农合社等,民资占比已达到92%。
而就在本月27日,银监会首次提出:在上,村镇银行在经营若干年之后,银行业的持股和其他资本持股的相对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即允许民间资本100%控股农村金融机构。
同时银监会也宣布:为了落实新36条,银监会将出台实施细则,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前期的20%降低到15%,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改革,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
2、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规模与盈利情况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资产、负债双双突破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存款规模接近7万亿元,贷款规模达到4.7万亿元,全年实现盈利716亿元。
到2012年5月从已公开的上市银行年报披露中可以发现,很多按国家规定已试点满五年的村镇银行开始进入盈利阶段。粗略统计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等上市银行的村镇银行经营数据可以发现,民生村镇银行的盈利状况颇佳,旗下开业运营一年以上的9家村镇银行均实现盈利。
从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看,民生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盈利速度较快。截至2011年末,该行旗下共设立18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共计100.26亿元,贷款余额68.66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合计1.90亿元,平均每家银行税后盈利1055万元。而盈利状况最好的当属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该行在2009年底成立,2010年底已实现净利润2759万元。不仅于此,民生银行2011年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9家村镇银行经营状况显示,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蓬莱民生村镇银行均在开张当年实现盈利,分别为720万元和44万元。
其他公布详细数据的银行中,建设银行的16家村镇银行在2011年实现净利润0.24亿元;农业银行位于湖北、内蒙古、陕西、安徽的4家村镇银行也分别实现净利润485.92万元、396万元、174.51万元和459.13万元;浦发银行的13 家村镇银行截至2011年末实现税前账面利润1.93亿元。
另外,不少村镇银行由于认知度低、网点少等多重因素制约,存贷比的压力依然较大,不少村镇银行依然面临压力。交通银行旗下的三家村镇银行便是如此。成立于2008年9月的大邑交银村镇银行的存款余额3.90亿元,贷款余额3.41亿元,存贷比为87%;成立于2010年的安吉交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8.41亿元,贷款余额8.32亿元,存贷比近99%;2011年5月成立的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4.36亿元,贷款余额3.77亿元,存贷比86%。建设银行截至2011年末16家村镇银行的存款余额45.97亿元,贷款余额41.28亿元,整体的存贷比近90%。数据显示,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截至去年末共开设11家村镇银行,合计实现存款38.79亿元,贷款34.32亿元,存贷比为88%。四川一位村镇银行负责人表示,虽然银监会对这一指标有五年的宽限期,但对不少村镇银行而言,压力依然不小
但是从2010年开始试点的总分行制村镇银行则在突破存贷款规模方面初显功效。这种改革带来的规模化优势很快在经营数据上有所体现;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已设立10家支行网点,截至2012年2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11.12亿元,贷款余额11.55亿元。自成立以来,该行已累计发放贷款3312笔,金额22.57亿元,户均贷款68.15万元,其中500万元以下笔数占93.35%,金额占比92.32%。
同时,还有更多的新成立不足3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还处于亏损状态。
三、民间资本目前进入农村各种新型金融机构的各种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
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准入门槛;按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相对民间资本规模还是较高,还有要求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必须为其贷款子公司全额出资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人民银行参与、当地组建的领导协调小组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并由人民银行制定工作框架,尚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也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经营贷款业务却无金融许可证,这种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无疑会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障碍。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2005年以来有关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四川广元、贵州江口、内蒙东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均是1000万元人民币,山西平遥要求是1500万元人民币,相对于村镇银行县一级所要求的300万而言,门槛仍然不低。
对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全额出资则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因大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具备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优势,应该鼓励当地的民间资本参股,充分结合民间资本地缘性之长与商业银行专业优势之利。
实际中,管理部门只要严格监管,控制其资金来源渠道,防止其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其它门槛完全可以再放低,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来参与这类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民间不合法的借贷行为发生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
2、村镇银行
按目前国家有关村镇银行设立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还规定,必须由现有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且控股20%以上,自然人要入股村镇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规定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0%。
上述规定是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最大门槛,它直接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村镇银行设立的积极性,因为按现在规定的股权结构成立了村镇银行,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地位是会使村镇银行成为另一个“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即使有了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民间资本又是否愿意只入股10%了?
不过部门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正通过各种优惠在吸引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采用各种手段在适当地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份额,并激发民间资本投资者的入股热情。目前银监会已明确今后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即允许民间资本100%控股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
实际上监管部门只要对村镇银行成立以后的贷款投向予以规定,保证“本地”的投放比率,就能维持村镇银行独特特殊性。
3、农村金融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社)
资金互助社是一种传统的、典型的内生于经济发展的民间自发组织形式,世界各地都存在各式的合作组织形式。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民间资金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组织。
农民自办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创新之路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很好的试验,国家也从方面对于了明确,资金互助社合法的金融组织市场主体身份也得已被承认。但目前各种细节还有待完善,就现在此类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地现有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大多只有十余位自然人、几万元的总股金,完全达不到村一级信用合作组织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在资金极度匮乏的贫困地区,如何科学设置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具体的许可要求、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如何有效引导和监管,是今后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农村资金合作金融的关键。
四、如何让民间资本积极地进行到农村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传统运作方式的特点是:可以自由进出,充分实现利润最大化;但这些特点也加大了其运作的风险、了运作领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无疑对解决此问题大有帮助。但是,目前它们只是先前的正规金融机构或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新式竞争者,国家在和监管层面上还没能从根本上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路径目前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1、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度
要引导民间资本积极进行农村金融市场,就应该让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因地制宜,积极参与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来。应逐步放开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让各种形式的民间资本融入到所有农村金融机构中,为农村经济服务。
对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只要从资本金标准、管理标准及新设机构地区是否有市场空间这三个方面来考察即可;并逐步降低各种门槛,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新新型的金融机构来填补当地金融服务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对当地经济的金融补充作用。
2、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
虽然银监会对农村金融机构出台了很多配套管理文件,但这些文件中都没有具体的优惠;目前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主要是是各地制订的针对本地区的一些扶持细则。要想从根本上增加农村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必须有最高层面的扶持和法律来保障。
同时的各类监管部门应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建立过程中手续尽量简化、费用尽量降低,对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农村金融机构的程序做到公开化、规范化、简便化。另外,在民间资本参与后,对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该给予其利率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甚至免征;在利率方面,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的是当地急需发展的经济成分,其贷款利率可以予以适当补贴;还有对农村金融机构向外融资时的手续费等应当给予优惠。
更重要的是国家在法律的制定、执行方面应该注意对民间资本的资者权益的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投资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的股东权益,如农村金融机构每年的净利润在用于补充资本金、满足借贷和谨慎管理的需要以及扣除当年经营费用后,应当按《公司法》给予投资者合理公平的回报。只有充分保障了民间资本的权益,才能真正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3、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
商业利益的保证是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因,民间资本进入到地农村金融机构仍是商业行为;商业利益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实现有赖于农村金融环境的持续性。
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责任必须由承担主要部分。应该积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和现有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设施、结算清算体系、征信体系等的建设及完善;同时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普遍开展农业保险,为农作物生产、经营、加工等提供保险服务,从而降低农村地区信贷风险,对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积极作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