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商标行政起诉
2025-10-02 19:09:58 责编:小OO
文档
行政起诉状

委托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所作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由: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X月X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被告在被诉裁定中认定第XXX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异议复审理由并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裁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是针对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XXX”商标的恶意抢先注册,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1、关于原告及其“XXX”品牌产品简要介绍

    原告事实上是XXX的经营者,企业成立于1997年,主要经营果汁、碳酸类饮料产品,如今已在饮料生产行业内初具规模。

    现企业厂区内建有现代化厂房8000多平方米,拥有瑞士FROM、日本三菱、合肥中晨、廊坊百冠等知名品牌生产线,年生产能力6万吨,产品远销东北内蒙各省。目前有常年合作客户200多家,且数量以迅猛的势头不断增长。

“XXX”是原告企业产品品牌之一,自2009年推出品牌系列饮品之后,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一致好评。

2、关于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XXX”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原告对于“XXX”品牌产品的推广和宣传时间明显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本案第三人必定是因看到了原告“XXX”品牌产品的受消费者欢迎程度,所以趁着原告还尚未将“XXX”商标申请注册在第X类的“XX”,抢先将这一品牌申请注册在自己名下,其行为明显构成“抢注”。

    事实上,由第三人的企业名称——XXX可以知晓,第三人也是饮品经营者,与原告可以说是“同行业竞争者”。那么在这一背景情况下,其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了一件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XXX”商标相同的被异议商标,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必定是实施抢注的结果。

3、本案第三人具有惯常的抄袭抢注第XX类“XX”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

    原告经过对第三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查询获知,本案第三人曾经在第XX类相关商品上抄袭抢注过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如:健力宝、雪花、脉动等等。

    上述商标均已无效,通过这些第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就可以看出,其具有惯常的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性。这也就不难解释,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的“XXX”商标同样是“恶意抢注”之行为。

    再者,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观察,其商号是“XX”,而“XX”则是卫生陶瓷行业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其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可以见得其具有利用“驰名商标”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和嫌疑。

    从上述事实情况观察,第三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包括本案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以上,本案被异议商标显然构成对原告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基于以上的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此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予以撤销,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原告(签字):

日  期:2014年   月   日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