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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可不可以保全专利权?
2024-07-18 00:53: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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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可以申请保全。申请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民进行专利权保全,人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已出质的专利权。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2、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民仍可以对该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已被保全的专利权不能进行重复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财产、质押的财产不得进行重复查封、冻结,这是对有形财产的保全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专利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有形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了专利保全不得进行重复保全的规定。

专利权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的法律制度。专利权的保全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具体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与普通的有形财产有较大区别。

(1)保全方式: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从而“冻结”有关专利权,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

(2)程序:人民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诉前及诉讼保全的规定

1、诉前保全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

2、诉讼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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