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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2024-07-18 02:22:35 责编:小OO
文档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成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人可采取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代位权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提出抗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事实和根据。这三个条件不影响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申请。

法律分析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代位权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撤销权

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结语

债权关系的确立使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其全部财产成为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代位权,即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二是撤销权,即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申请撤销时,必须满足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事实和根据。以上是保全措施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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