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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退休后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2024-07-17 17:42:25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福利,包括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离休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应该退休,以及退休费标准等内容。

法律分析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福利包括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离休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委员会认为在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拓展延伸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职工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取决于多个因素,如退休时工资水平、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等。

如果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那么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为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是8%。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但不满30年,那么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为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是9%。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那么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为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是10%。

另外,根据《济南市医疗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为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是6%。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那么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为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是7%。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会受到济南市相关部门的调整。对于具体的退休后遗属能领取的金额,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医保局。

结语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福利包括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离休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包括: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一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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