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X在无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A某处购进电子烟、电子烟弹,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并未A某代发电子烟,累计销售金额16万余元,查获待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1000余盒、电子烟弹400余盒、烟杆68盒,金额7万余元。
被告人XXX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八万元,预缴罚金,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八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验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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