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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违约”退房纠纷如何开解
2024-07-17 21:09: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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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引发的购房者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被迫“违约”纠纷,认定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采取这种应对措施,也更为符合的基本目标。

近期,国家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不可避免产生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部分已经签约的贷款购房者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违约”。这种未必真正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状态也被社会公众形象地称之为“性违约”。从北京市已经受理的购房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来看,这种趋势已经初现端倪。

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不仅需要实现个案的权益平衡,同时要积极引导对类似案件的规范处理。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要考虑,国家出台的相关对于规范楼市的积极导向作用,案件处理的结果不能背离的基本宗旨和目标。

典型案例:首付不够,要求解约退房

2010年3月,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选中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7平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款250万元。张小姐与卖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首付20%,余款通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王先生一次性付清。当日,张小姐根据合同约定向王先生交纳了20万元购房定金。

4月,张小姐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此时张小姐获悉,根据新的国家,自己需要支付的首付比例已从20%上调到30%,首付数额提高了25万元。张小姐四处筹措,仍无力支付75万元的首付款。张小姐想到了解除合同,同卖房人王先生交涉。张小姐提出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自己无法预见到的,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己没有过错,因此,王先生应该将定金退还给自己;而王先生认为由于张小姐自身资金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返还;张、王二人反复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张小姐被迫无奈,诉至,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王先生则称张小姐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

关键问题:“性违约”的性质如何认定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来看,购房者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判令卖房人退还其已交纳的款项。购房者的事实依据非常明确,均直接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对楼市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法律依据则各有不同:一是主张上述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二是主张上述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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