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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保障
2024-07-17 21:27:1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一是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住院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州外公立医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95%、85%、75%、60%,年支付限额30万;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取消经转诊到县域外住院的起付线。二是对儿童两病、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精神疾病等25类重大疾病患者,报销不设起付线、不受医保目录、转诊转院、定点救治医院、定额、限额等,且多次治疗均按重大疾病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最低为85%,精准扶贫对象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3000—15000元的报销55%,15000—25000元的报销60%,25000-35000元的报销65%,35000元以上的报销80%;在州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患者,分段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年支付无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超过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的,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精准扶贫对象每段位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落实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对象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五是实施再次报销,精准扶贫对象患病救治产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再给予100%的报销。六是落实医疗扶助,精准扶贫对象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再次报销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各县市级财政统筹资金进行专项扶助;通过以上各项保障,确保了贫困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减少生病,从根本上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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