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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烟草专卖罚没款如何规定的?
2024-07-17 19:46:12 责编:小OO
文档


该法规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数额。执法人员可以在当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法律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罚没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当企业或者个人在买卖销售烟草产品时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和许可,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没有获得许可就随意的买卖经营烟草产品也是属于违法以及违纪行为,那么行政机关是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涉案的情节比较严重也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拓展延伸

《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处理规定》是一项烟草专卖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和公正竞争。

根据该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督促整改等环节,以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合法、规范、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根据《烟草专卖罚没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提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同时,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如果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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