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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2024-07-17 18:11: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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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农妇售卖150碗自制粉蒸肉被判10倍赔偿案件”迎来最终结局。该案最终以撤诉方式解决,略有遗憾的是,未能形成一个可资参考的典型案例,去界定“生活消费范围”。近年来知假买假的案件逐渐增多,涉诉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超市、农副食店、茶叶店、药房。这些市场主体通常规模小、收益低,经不起职业打假人的围攻,不少商家面对赔偿不得不关门歇业。

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最近层出不穷的职业打假人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也层出不穷,那么我今天就和大家盘点一下,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及态度。

“知假买假”,是指商品购买者非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以索赔为目的,在购买商品向商品销售者主张三倍或十倍赔偿的行为。法律界人士对该“知假买假”行为一般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不应受法律保护。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中关于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标准,其具有的营利性质使其与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不符合法治要求,同时其在道德领域也很难得到支持。因此,该观点认为,“知假买假”因其本身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具有效性,在裁决时应当区分主体的购买动机,准确辨别知假买假、疑假买假行为与一般个人消费行为,将其排斥于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机制之外。

案件索引:(2023)鲁1503民初号

购买人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全程予以录像,且反复对涉案茶饼缺乏生产厂家、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标识予以录像,不能认定购买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应认定购买人系传统意义的消费者。-退还郭飞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裁判规则:购买人在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该细节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和心理状态,可以认定其购买涉案产品只是购买者后期索赔的一个环节,其目的还是要为牟利而购买产品,因此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

观点二:

应受法律保护。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特别是互联网购平台和直播带货等新型购物模式的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屡禁不止,与此同时,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因其适应完善的滞后性仍存在缺位状况,仅靠个别职能部门监管审查远远不够,必须借助广大群众包括“知假买假”行为人对此进行监督,从这个层面上看,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符合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就不应当以其主观状态为标准。第二,从价值选择的层面来看,“制假售假”行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性,相较于“知假买假”行为,其表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借助具有相对专业知识的知假卖假者进行打假,更有助于打击不良商家的嚣张气焰。第三,从资源充分利用的层面来看,严格区分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割裂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主观能动性,这将使相应监管机关在进行惩处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中力量稍显单薄,造成人力物力浪费。第四,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意思表示真实”更多的是相较于虚伪意思表示即戏谑行为而言,在此种情形下,知假买假行为显然并非戏谑行为,同时,知假买假者虽然追求一定利益,但其利益是囊括在法律框架之内,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

案件索引:(2022)陕民再156号

购买者多次购买市场同类冬虫夏草酒品,并以其包装标识及配料说明中含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冬虫夏草成分,举报并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该商品,该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退还货款对其购买的商品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规则:对于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因此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存在,不应予以支持。但在食品、药品特殊领域,因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和不安全食品药品行为,司法上对该领域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未予否认。并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者购买时是否明知,均不影响其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和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的严厉打击。

律企营律师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以下证据方便维权:

保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证据,包括、收据、购物小票等,应当妥善保管。

拍照或录像:消费者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来记录购物过程中的细节和问题,例如商品的瑕疵、售后服务的不良表现等。

保存通讯记录:如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有电话、短信、邮件等通讯记录,可以保存这些记录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了消费者的购物过程或遭遇了相同的问题,可以请其提供证言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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