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一定。按照被高消费的不同原因,可以将被高消费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因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签发“限高令”(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二是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被采取限高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消费令应当载明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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