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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证注销流程 法律问题
2024-07-18 02:52:2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若继续使用该许可证的话,则违反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烟草证注销需要个人的身份证、烟草营业执照、填写自愿放弃烟草经营业务申请书。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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